緒論 殖民管治:東亞土地改革中的失落環節(摘錄)
張瑞威(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教授兼系主任)
本書講述東亞現代土地管理的興起。殖民主義引入了「個人」土地所有權概念(與此相對的是「集體」所有權),並導入西方的測量技術,對當地社會產生深遠影響,改變了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係,進而影響當地社會的結構。本書的重點放在香港和臺灣,前者在1841至1997年期間受英國殖民統治,後者在1895至1945年期間受日本殖民統治;並比較香港、臺灣、日本、韓國和中國的土地管理歷史,透過這樣的比較,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知道東亞國家和地區在土地管理方面的特色和演變,從而明白它們是如何從過去發展到現代的。
筆者對土地所有權的研究興趣是從親身經歷而來的。現今香港已經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但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它還是英國的殖民地。英國在不同時間從清朝政府手中獲得三個地區,構成今天香港的範圍,包括1842年的香港島,1860年取得九龍半島,以及1898年租借新界。
筆者1960年代初在九龍地區出生並長大,一家九口住在由政府興建的多層式「徙置大廈」其中一個小單位。九龍有很多這樣的徙置大廈,或稱政府屋邨,每個屋邨約能容納五萬人以上,自身形成一個龐大的社區。租戶來自廣東各縣,講不同的方言,唯一相同的是,他們都是在1949年中國「解放」後陸續逃到香港的難民。英國殖民政府將每個屋邨設計為自給自足的現代社區,配有遊樂場、商店、街市、政府資助學校,還有一個四層高的「社區中心」,內有公共圖書館、兒童康樂室和非政府組織辦公室。政府官員負責管理這些屋邨並收取廉價的租金。相較於九龍,香港島的政府房屋較少,但除此之外,這兩個地區幾乎沒有什麼差異。相對於香港島和九龍,新界則是一個完全不同的世界。在中小學教科書裡,香港島和九龍會被稱為「市鎮」;而將新界稱為「鄉村」。簡單來說,一個是現代,另一個是傳統。
1987年,我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科大衛教授(David Faure)是我畢業論文導師,見我閒著無聊,便建議我去距離學校約16公里外的一座村莊(粉嶺圍),看看村民如何過春節。那是我第一次在農村進行田野考察,而村莊的見聞讓我感到無比震撼──我突然發現自己完全不了解中國社會。我發現粉嶺圍的村民都宣稱自己是同一個祖先的後裔,而且在幾百年前已經在當地定居。他們的社區中心不是政府機構,而是用來放置歷代祖先木主的祠堂。祭拜祖先是村民生活的一部分,春節的核心活動除了拜祖先以外,也將過去一年族內的新生男丁登記入族譜內。當時我感到奇怪,為什麼這種體驗儒家孝道的活動,竟在普遍教育程度不高(至少在1988年是如此)的農村中還努力不懈地維持著?過了若干年後,我才明白自己問錯問題。自己成長的現代化社區,不也曾是類似的鄉村嗎?只是在某個年代發生了變化。於是,我開始想知道自己身處的社區是如何改變過來的。
如果將社區的轉變放在時代脈搏內,我的問題變成:為何在英國統治期間,香港島和九龍半島的城市化比新界更加明顯?也就是說,為什麼前兩個區域從「傳統鄉村」轉變到「現代都市」社會?
麥克法蘭(Alan Macfarlane)的研究顯示,相似的社會轉變亦發生在十三世紀的英國。他指出,在英國的傳統「農民社會」(peasant society)中,男戶主經營著代代相傳的農地,卻不是該片土地的唯一擁有人。土地屬於整個家庭,他只是扮演管理人角色而已。不過到了十三世紀,英國的農民社會開始解體,原因來自一個新的思潮。英國人開始普遍認為,社會是由個體組成,但這些個體比任何更高層次的組織都更重要。這是「社會個人主義」(social individualism)的出現,而這個新思潮再帶出了「個人主義土地所有權」(individualistic land ownership)。
從農民社會崩潰這個角度來看,在香港島和九龍發生的社會轉型,正是英國「個人主義土地所有權」的延伸,只是這個社會轉型是透過殖民主義的方式進行。
不折不扣的個人主義:英國在印度的土地改革
在二十世紀初,霍布森(John Hobson)和杜特(Romesh Dutt)探討西方帝國主義對印度次大陸當地人社區的影響。霍布森並不否認大英帝國為印度帶來西方的「文明」。例如,英國在統治印度期間,確實實施一系列改革和建設措施,包括建立遼闊的版圖、持久的和平、優良的司法系統、良善的稅收制度等,英國政府又制止當地貴族的腐敗和暴政,並引入公立學校和學院制度,修建大量的公路、鐵路和運河網絡,發展煤炭、黃金和其他礦物的開採,並在孟買和其他地方建立使用現代機械的棉紡廠。此外,英國殖民者還在印度引入茶葉、咖啡、靛藍、黃麻、菸草等重要作物,努力破除許多危害人類和阻礙進步的宗教和社會迷信,甚至試圖改革根深蒂固的種姓制度。但霍布森也指出,在這個移植西方文明的過程中,印度人的傳統社區生活被摧毀了。印度的「村莊社區」(village communities)原本像一個個單獨的「邦國」(state),但英國官員直接插手民事和刑事管理時,這些村莊社區的自治性質就被破壞了。杜特的觀點與霍布森相近,他指出印度的村莊在數千年來一直維持著秩序與和平,即使在王國陷入無政府狀態時,它們也能解決自己的爭端。但在英國殖民者在「過分中央集權」模式的管理下,村莊古老的自治機制逐漸衰落,並且最終幾乎完全消失。
英國統治印度的歷史始於英國東印度公司的貿易活動。該公司最初的計畫只是建立貿易站(factories)。到1700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次大陸建立三個貿易站:馬德拉斯的聖喬治堡(Fort St. George)、加爾各答的威廉堡(Fort William)和印度西部的孟買城(Bombay Castle)。每個貿易站都是自主運作的,由一個主席領導的小型管理委員會管理。除了建造防禦性的堡壘外,每個貿易站還建立司法法庭,按照英國法律來解決商人之間的糾紛。
其實,英國東印度公司初期並沒有計劃去統治當地居民,它的最大目的是維持和擴大公司的商業利益,只不過商業利益往往難與政治分開。1765年,在德里的蒙兀兒帝國皇帝委任東印度公司作為孟加拉地區的「稅收官員」(dewan)。這使得孟加拉的「東印度公司代理人」(亦稱總督)成為蒙兀兒帝國的官員,直接管理當地的土地。孟加拉總督向當地居民徵稅,並將一部分稅收上繳帝國的首都德里。稅收徵收成為一項利潤豐厚的生意,孟加拉總督透過將徵稅官職位出售給當地人謀取利益。然而,這種包稅制度引發社會的不滿。為了解決這個問題,1772年,擔任總督的黑斯廷斯(Wallen Hastings)進行大規模的行政改革。根據這一改革,孟加拉被劃分為幾個區域,每區都設立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依據當地的慣例處理牽涉當地居民的案件。此外,黑斯廷斯也廢除包稅制度,派遣官員直接向當地人徵稅。正如學者菲爾德豪斯(David Fieldhouse)所觀察到的,這一行政變革標誌著孟加拉的殖民管理從「間接統治」轉變為「直接統治」。
從「間接統治」轉變為「直接統治」無疑大大增加東印度公司在孟買的財政壓力,但黑斯廷斯透過土地改革增加收入。1774年,黑斯廷斯停止按規定向德里進貢;兩年後,他進一步宣布孟加拉的所有土地由東印度公司擁有,並將土地進行公開拍賣。土地拍賣給土地占用者帶來沉重的打擊。不少成功拍賣到土地的地主(zamindars)因此債台高築,失去了世代耕種的農場。
儘管孟加拉已被東印度公司統治,但仍然保留蒙兀兒帝國以及其他地方的土地所有制度,即土地不單可以歸個人,也可歸寺廟、宗族或村莊所有。容許民間組成的團體進行控產,是孟加拉一直以來的傳統,也就是經濟學家班納吉(Abhijit Banerjee)和伊勒(Lakshmi Iyer)所稱的「地主為本制度」(landlord-basedsystem)。換言之,黑斯廷斯的土地登記並沒有背離當地原有的土地占有模式,新制度只要求現有的地主重新登記土地而已,只要他們能在拍賣中倖存下來並負擔得起新的地租,無論身分如何,他們還是可以繼續持有自己的土地產業。
英國殖民者在十八世紀末才將個人主義理念應用於印度的土地管理上。1792年,東印度公司鞏固對孟加拉的統治之後,將版圖擴展到印度南部的東海岸。當公司控制巴拉馬哈爾(Baramahal)地區後,指派里德(Alexander Read)上尉成為該地的政府首長。巴拉馬哈爾存在著許多農田,但里德並沒有相關的田土紀錄。為了確立土地稅收制度,里德派遣官員前往村莊,花費數年時間將所有的實際耕種者登記為地主(除非有人走出來聲稱擁有該片土地並且提出證據)。值得注意的是,也許是出於地租徵收的便利,在田土登記的過程中,里德規定地主必須是活著的個人。這項新措施後來被稱為「耕作者登記制度」(ryotwari system,當地方言中ryot是「耕作者」的意思)。耕作者登記制度可說是完全否定鄉村傳統的控產組織。在新的法律下,這些組織失去了它們一直以來擁有的土地。
「耕作者登記制度」的基本原則也是源自英國。根據英國法律,除非以公司名義登記並接受公司法管理,否則財產不能以團體名義持有(以慈善為目的者例外)。簡單來說,土地必須由活著的人持有。這裡的「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但總的條件是他們必須活著。一旦其中一個土地持有人去世,屬於他的財產權也隨之終結。相對這個概念的是「集體持有」,意思是財產由一個組織持有,不論這個組織是祠堂、廟宇,或是其他團體。
毫無疑問,登記和管理以人持有的土地,遠較以某個民間組織持有的土地容易。於是,東印度公司在其控制的印度土地上逐漸放棄「地主為本制度」,轉而採用「耕作者登記制度」。1800年,東印度公司在印度南部開拓新殖民地,稱為「割讓區」(Ceded Districts)。對於「割讓區」行政長官的任命,公司選定曾在巴拉瑪哈爾跟隨里德總督工作的門羅(Thomas Munro)。門羅上任後,便立即在割讓區實施「耕作者登記制度」。門羅在1807年離開,在短短數年的任期內,割讓區的財政收入從40萬鎊大增至60萬鎊,多出50%。東印度公司大為高興,並在1820年將門羅提升為印度南部馬德拉斯省的總督。當時馬德拉斯仍然使用以「地主為本制度」,但門羅上任後,不顧屬下反對,立即改為「耕作
者登記制度」。
里德和門羅將英國的田土登記制度引入印度,消除親族和寺廟等地方勢力作為政府和個體地主之間的中介角色,使政府首次直接與個人耕作者建立關係,但代價便是傳統的消失。杜特在其印度殖民地經濟史研究中,對門羅在馬德拉斯的政策提出猛烈批評:「門羅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個人主義者,他主張政府與每個農民直接建立關係,在土地稅方面不受鄉村權力的任何干涉。門羅的行動導致馬德拉斯的鄉村社區瞬間失去了活力。」他總結:「這標誌著鄉村體系結束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