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官吏的選任與遷轉

黃怡君 著

秦漢時代是奠定中國官僚制度的重要時期。在漢代,從最底層的縣屬吏入仕的官吏,有機會升遷至政府最高的職位。這樣的情況基本不見於其他朝代,可見漢代管理官僚的人事制度既對後世有所影響,也頗具特色。而漢代選拔官吏的制度往往被史家稱述為以德行、才能選人,優異人才「無下滯之弊」,小吏有望以績效品操升進,官吏的士氣高、吏治佳。學界過去對漢代選官、察舉、考課等制度的研究雖涉及官吏的選任與遷轉,但對於此時期小吏為何能達到如此大幅度的向上流動,仍缺乏系統性的解釋。本書全面研究官吏的選任與遷轉,藉此展現漢代官僚人事制度的特色。

由於西漢為人事制度變化發展至穩定的關鍵期,又有較多出土資料,本書所論集中於此時期。對西漢政府展開體系性考察,分為郡縣屬吏、郡縣長吏、郎吏及公府屬吏、宮廷內部官職、地方二千石、九卿、三公幾個部分,分別考察各類職位的遷除途徑及選任標準,以及它們所組成的不同遷轉路徑,解析任不同類別官職對官吏職涯發展的意義。

黃怡君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博士級研究人員。研究領域為秦漢政治史、制度史,曾在《臺大歷史學報》、《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等刊物發表論文。獲2018年余英時先生人文研究獎博士論文寫作獎、2021年國科會博士後研究人員學術研究獎。

目次
圖次
表次

導論
  第一節 西漢政府組織的特點
  第二節 西漢的升遷制度
  第三節 漢代官吏的遷轉路徑
第一章 郡、縣屬吏的遷轉
  概說
  第一節 功次升遷
  第二節 縣屬吏、郡屬吏遷補縣長吏的途徑
  第三節 縣屬吏遷補郡屬吏的途徑
第二章 郡、縣長吏等二百石至千石官職的選任及遷轉
  概說
  第一節 西漢縣長吏、郡國佐官、都官的秩級
  第二節 西漢郡縣長吏、都官令長的來源及升遷途徑
  第三節 升遷制度的設計與升遷過程可能遭遇的瓶頸
第三章 郎吏、公府屬吏的來源與遷轉
  概說
  第一節 郎吏、謁者的來源與遷轉
  第二節 公府屬吏的選任與遷轉
第四章 特殊官職的選任與遷轉
  概說
  第一節 論議官
  第二節 祕書官
  第三節 監察官
  第四節 宿衛官
  附論中央二千石官的選任
第五章 中朝加官的選任與遷轉
  概說
  第一節 侍中、中常侍
  第二節 給事中、諸吏
  第三節 左右曹(諸曹)
  第四節 其他加官
第六章 地方二千石的選任與遷轉
  概說
  第一節 官吏升遷至太守、國相的路徑
  第二節 王國二千石官、郡太守與都尉的選任及遷轉
第七章 九卿的選任、遷轉與其排序的形成
  概說
  第一節 本章所論的上卿、九卿範圍
  第二節 西漢前半期九卿的選任
  第三節 西漢後半期九卿的選任與遷轉
  第四節 西漢後半期中朝將軍的選任與遷轉
  第五節 西漢後半期任官資歷以外影響公卿選任的因素
第八章 丞相、御史大夫、大司馬的選任與西漢末年三公官制的變化
  概說
  第一節 御史大夫的選任
  第二節 丞相的選任
  第三節 大司馬的選任
  第四節 三公官制與上卿以上遷轉路徑的變化
結論
徵引書目
索引

導論(摘錄)
 
第二節 西漢的升遷制度
 
功次、察舉、考課制度與官吏的升遷途徑最密切相關,學界在這方面的認識不僅建基於傳世文獻,也得利於出土簡牘甚多。
 
根據傳世文獻,學者多將漢代的選官辦法大略分成察舉、公府辟召、皇帝徵召、考試、任子、納貲幾類。其中察舉制度包括每年舉行的舉孝廉、察廉,與不定期依詔書舉行的舉茂材、舉賢良方正,學界常視其為西漢官吏最主要的升遷方式,如黃留珠便認為兩漢的仕進制度以察舉為主體。永田英正指出,察舉的影響在西漢中期以後始見顯著。舊有的選官辦法以任子、納貲為主,兩者視血緣及財產而定;漢武帝創設博士弟子射策制度(考試),並完善察舉制度,才為基層官吏開通了升遷至最高官職(丞相)的途徑。
 
學界過去曾認為,百石以下的官府屬吏要成為二百石以上的朝廷命官,只能透過察舉、辟召等前述的幾種途徑,以致有「二百石關口」之說,即成為二百石朝廷命官對屬吏而言難度甚高。然而,出土的西漢晚期尹灣簡牘卻使上述認識需要修正。一般認為,尹灣6號漢墓出土的簡牘能反映成帝元延年間(12-9 BCE)東海郡的實際情況。其中3號、4號木牘記錄縣長吏的官名、出身地、姓名、前任官、遷除為現職的原因,被整理者命名為〈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後文簡稱〈長吏名籍〉)。這份名籍不僅透露東海郡的縣長吏從哪些官職遷轉而來,也記錄官吏透過哪些升遷途徑,從秩級高低不等的各類官職就任縣長吏,為西漢官吏的遷轉情形提供非常重要的資料。名籍顯示,官吏最主要的升遷途徑為「以功遷」,透過察舉各科目晉升的官吏反而是少數。而且,名籍還記錄不少百石屬吏「以功遷」為二百石縣長吏,證明官府屬吏不必經由前述幾種特定途徑,即可升任朝廷命官。由此看來,屬吏與朝廷命官之間並沒有難以跨越的升遷鴻溝,「二百石關口」似乎並不存在。當時的官府屬吏既不受硬性規定的升遷上限束縛,也不是必須取得特定出身(如舉孝廉或成為郎吏)才能遷補朝廷命官,並沒有後世的胥吏社會身分卑下的問題。
 
〈長吏名籍〉最多見的「以功遷」即是「功次升遷」。在尹灣簡牘出土之前,大庭脩便根據居延簡指出,多數官吏無法藉由察舉制度晉升,他們透過累積「功勞」升遷,此即為文獻提到的「功次」升遷。「勞」以累積出勤日數取得,「功」是軍功或事功,可一一計數,功多者在考課中能得到良好的評價,獲得晉升。其後,胡平生辨明居延漢簡中的「功一」等於「勞四歲」,「功」也能靠著累積任官年資獲得,此說已被出土的西漢初年〈功令〉證實。佐藤達郎強調功次升遷與察舉制度類似,兩者皆是根基於日常考課的推舉制度。官吏日常勤務累積的功勞、各項擁有的資格(如通經、德行等)經過考課評定,註記在官簿上,當長官推舉下屬時,便附上這類資料,證明該人符合法令規定的推舉條件。此說指出察舉制度的本質是推舉制度,並分析推舉如何運作,頗有參考價值;但主張功次升遷也是一種特殊的推舉制度,並非普遍適用於多數官吏,在尹灣〈長吏名籍〉公布之後,似乎難以成立。
 
文獻所見與官吏升遷有關的考核,除了能和簡牘呼應的功次、積功、積勞,還有考核官吏任官成績的考課制度。廖伯源曾蒐羅文獻資料,分析漢代的考課制度,指出考課的程序為分項給予等第,並列舉事實及評語,再集中評總等第。等第分為九等,每一等可有數人,前三等為「最」、「高第」,後三等為「殿」、「下第」,考課的結果影響官吏的賞罰升遷。透過前人的研究可知,功勞多寡與考課成績皆是官吏升遷的依據,兩者有何關聯?是否共同構成功次升遷制度?這個問題值得深入發掘,本書將置於第一章的開頭討論。
 
在尹灣簡牘出土前,研究察舉制度的學者已注意到,察舉各科目的授官有一定規準,亦即各種升遷方式有不同的「待遇」。例如:黃留珠指出,舉孝廉多除補比三百石的郎中,不定期詔舉的茂材多任命為六百石至千石的縣令,後者所舉人數遠比孝廉少、任用規格比孝廉高。詔舉的賢良方正若對策高第,多授予比六百石以上的官職。福井重雅將漢代的選官制度與官僚體系的等級結構聯繫起來,指出漢代所有的察舉科目,適用對象皆為低於比六百石的兩個官秩階層,授官的上限則為比二千石官,很難讓官吏進入最高的官秩階層。不同的察舉科目以不同階層的官吏為對象,如孝廉讓最底層的百石以下官吏或布衣跨過比二百石,進入下級階層;賢良、方正則使下級階層的官吏越過比六百石一線,進入上級階層,而賢良、方正的授官比孝廉的郎中、茂材的縣令更具多樣性。同理也可解釋辟召制度的作用。布衣或郡縣屬吏獲得公府的辟召,除補公府二百石以上的屬吏,是從最底層進入下級階層,並有機會透過察舉、公卿舉薦晉升至上級階層。
 
〈長吏名籍〉也顯示,以功次、以察舉各科目等不同的管道升遷,所獲的升遷待遇有異。廖伯源、李解民、西川利文皆注意到,不同升遷方式所提升的秩級階數有異,例如出現次數最多的「以功遷」,可讓官吏晉升至高一階秩級的官職。〈長吏名籍〉的記錄雖僅是西漢晚期一個大郡的情況,然其中反映的「各種升遷途徑所授官職或所提升秩級階數有一定規準」,與研究察舉制度的學者所言相呼應,極可能是貫穿整個西漢的制度設計原則。
 
學者對〈長吏名籍〉所見各種升遷途徑的待遇已有分析。李解民指出,察舉制度的「以廉遷」可提升二級官秩,「以舉方正除」升四級;「以秀材(即茂材)遷」讓百石吏提升四級官秩,讓六百石吏提升一級。另有「以捕斬盜賊除」這種升遷方式,讓百石、斗食吏提升二至三級,讓六百石吏提升一級。41西川利文的看法不同,他主張同一種升遷方式,用於長吏與屬吏的效果不同。長吏無論透過哪一種途徑升遷,都只提升一階秩級;屬吏即使是官秩超過百石者(如公府屬吏),升遷的幅度皆隨升遷方式而異。此說認為屬吏與長吏的升遷待遇不同,紙屋正和已提出質疑,本書第二章亦認為不能成立。不過,〈長吏名籍〉確實呈現「長吏的升遷幅度普遍小於屬吏」的現象,此現象所反映的制度設計原則值得分析,將置於本書第二章討論。
 
根據前述的研究及目前可見的出土資料,功次升遷無疑是西漢升遷制度的基礎。近日公布的西漢初年〈功令〉顯示,若干條文構成了功次升遷的基本規則,包括規定官吏每年如何自行呈報功勞;制定官吏遷轉的官職階序,如斗食補有秩、二百石補三百石等等,從最底層的佐、史逐級規定至二千石;明令官職出缺時,依官吏的功勞排序選人遷補,不同層級的官職各有負責選補的機構。〈功令〉的其餘條文,有不少是為不能遵循上述基本規則的情況另作規定,包括某些職位不適合僅憑功次選人,便制定其他的選任標準;或如皇帝有意不次拔擢具備某些特長的官吏(例如廉),故制定條文規定這些人可以不依功勞排序晉升。這些規則依然體現在西漢晚期的尹灣〈長吏名籍〉中,如多數官吏透過「以功遷」除補官職,一次提升一個等級,另有相對少數的官吏透過功次以外的升遷途徑跳級晉升。
 
基於這樣的認識,本書並不像過去的研究,認為漢代官吏的選任及升遷制度以察舉為主、公府辟召為輔,而是依照各種升遷途徑的適用範圍及發生頻率,將文獻及出土資料所見的升遷途徑分為三大類。第一類升遷途徑每年固定發生,適用於較多數的官吏,最能代表常態,包括功次升遷與察舉制度中每年舉行的舉孝廉、察廉。功次升遷的普遍性與重要性已如上述,孝廉、廉吏在漢武帝以後,由全國的郡國每年定期察舉,也是應用範圍廣、運作穩定的升遷方式。第二類升遷途徑依照舊例或明訂的規章,不定期發生或舉行,包括察舉制度中不定期下詔舉行的舉茂材、舉賢良方正,以及尹灣漢簡所見的捕斬羣盜除官。這類不定期出現的升遷管道,對官吏來說機會較難得,往往達成的門檻也較高。如舉茂材名額少;賢良方正需要對策,被舉者須熟習經術等專門知識;捕斬羣盜需要勇力,且亂事的發生並不規律,也有地域性。這一類升遷途徑的條件雖較難達成,但升遷待遇多優於第一類途徑。漢人的確明確意識到這兩類升遷途徑有區別,在尹灣〈長吏名籍〉中,記述由第一類定期實行的途徑遷補官職用「遷」字,如以功遷、以廉遷、以孝廉遷;以第二類不定期發生的途徑遷補官職則用「除」字,如以舉方正除、以捕斬羣盜尤異除。
 
上述兩大類升遷途徑,除了功次升遷的授官範圍上至二千石,察舉諸科目的授官皆罕見至比二千石,多數情況僅讓官吏遷補千石以下官職。且這兩大類升遷途徑,多數只能讓官吏遷補令、長、丞、尉類官職。上一節提到的特殊官職、中朝加官,以及九卿以上最高層級的職位,多數要透過重要職位的特選、大臣舉薦、皇帝親擢來選任,這些升遷方式歸為第三類,能受惠於第三類途徑的官吏範圍更是有限。本書將以若干章的篇幅,分別討論透過第三類升遷途徑除補的各類官職。第一類、第二類升遷途徑主要讓官吏除補令、長、丞、尉類官職,則一起置於第二章考察。考察的重點是比較各種升遷途徑的授官待遇,分析官吏經由不同的升遷方式可提升多少階秩級,以及是否可能除補縣長吏以外的特殊官職。
 
「提升秩級」指官吏升遷後的官職比原任官提升多少秩級階數。需要說明的是,計算所提升的秩級階數時,主要以正秩為單位。例如,從二百石官遷為三百石官,算作提升一階秩級,因為二百石官本來即可直接升任三百石官,不必經過比三百石官。不過,以比秩官遷補正秩官,也算作提升一階秩級。因為比秩的待遇、地位雖接近正秩,但在遷轉的時候,其作用相當於低正秩一階。舉例而言,二百石官及比三百石官,以功次升遷皆補三百石官,皆算作提升一階秩級。由於二百石、比三百石在遷轉時位於同一階層,故可見到如下現象:舉孝廉照例補比三百石郎中,但王國人改授二百石縣丞、尉;在〈長吏名籍〉中,有百石官以功次遷為二百石官,也有百石官以功次遷為比三百石侯家丞。但這種計算秩級階數的方式有一例外,即比二千石雖是比秩,在遷轉上卻具有獨立為一階秩級的作用。千石官若無跳級晉升,多數仍要經過比二千石官往上升遷。
 
不同的升遷方式讓官吏提升秩級的幅度有差異,這些升遷管道也分別面向具備不同長才的官吏。永田英正指出,西漢的孝廉選舉重視德行,察廉、茂材則用於選拔政務能力強的文吏,博士弟子射策、賢良方正可選拔明經的儒生。閻步克也指出,不同的察舉科目分別適用於選拔儒生、文法吏這兩類官吏。尹灣〈長吏名籍〉所見的「以捕斬盜賊除」,則適用於亭長、游徼等負責追捕搏擊盜賊的武吏。由此看來,西漢的升遷制度讓不同長才的官吏皆有升進的機會。一個有才幹的官吏,更是有機會在仕宦生涯中經由各種管道不只一次達成跳級晉升。
 
最後,由於人事制度的變化與政治、官制的變化密切相關,在此附帶交代西漢政治制度史的分期,作為各章分期討論的基礎。根據前人的研究,西漢一代可依政治、官制的變化,以武帝去世(87 BCE)為界,分為前半與後半兩大期。前半期再以景帝即位為斷限,分為兩期:高帝(256-195 BCE, 207-195 BCE在位)至文帝(202-157 BCE, 180-157 BCE在位)時期,大抵延續開國以來的情勢;景帝(188-141 BCE, 157-141 BCE在位)、武帝時期,舊的影響仍持續,同時出現新變化,可謂新、舊交雜的過渡期。
 
大庭脩便是這樣將西漢的政治史分期,並指出官制改革與政治演進密切相關。在制度上,景帝三年(154 BCE)擊破吳楚七國聯軍,才真正穩固中央集權,隨之而來一系列削減諸侯國官制、提升中央政府地位的官制改革,延伸至武帝晚期才告完成。杉村伸二進一步指出,景帝中五年(145 BCE)改革諸侯王國的官制,將王國官吏的人事任命權收歸中央,造成漢廷直轄的地域大幅增加,由朝廷派任的地方長吏人數隨之大增,由此產生改革人事制度的需求,也是武帝時期進行一系列改革(含察舉制度)的要因。除此之外,李開元對公卿階層人選來源的分析也符合這種分期。根據其說,文帝以前,公卿幾乎為功臣集團所占據;景帝即位後,功臣集團的勢力無法再維持,軍吏及法吏興起。然功臣集團的後裔在武帝時期還有致位公卿者,直到昭帝(94-74 BCE, 87-74 BCE在位)時期乃完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