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導論:言論自由及其原則(摘錄)
1-1. 密爾論言論自由、效益原則、自由原則及傷害原則
在自由社會中,言論自由是非常重要的核心價值之一。然而對此,我們可追問:為什麼要主張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為何應受保護?事實上,對於言論自由的哲學考察,正是英美哲學界關心的核心議題之一。筆者多年來研究言論自由問題,認為英美哲學界關於言論自由問題的重要爭論,可歸結如下:
爭論A 言論自由為何如此重要?言論自由是否絕對不能受到限制?如果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不能受到限制,那麼言論自由什麼時候應該受到限制?
爭論B 言論自由究竟是什麼自由?當我們說一個人的言論自由遭到侵犯時,我們究竟所指為何?
本節及1-2、1-3節將首先探討上述A群問題,至於B群問題,則留待1-4 節及本書第二章之後再探討。
現在讓我們首先聚焦於上述A群問題。為此,法國思想家伏爾泰(Voltaire) 的下列名言, 實一語道破言論自由的真諦:「我雖然不贊同你說的話,然而我卻誓死捍衛你說這句話的權利。」(Idespise what you say, but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英國小說家歐威爾(George Orwell)在其《動物農莊》(Animal Farm)的前言中也嘗言:「自由的意義,就在於我們有權利告訴別人他們不想聽的話。」(If liberty means anything at all it means the right to tell people what they do not want to hear.)(Orwell 1993)。
由伏爾泰及歐威爾的上述主張,我們可把言論自由整理如下:言論自由既包括「捍衛他人說出『你想聽的話』的自由」,也包括「捍衛他人說出『你不想聽的話』的自由」;因此,即使你不贊同、甚至痛恨別人所說的話,你仍要誓死捍衛他人說話的權利。對此,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 S. Constitution)實體現了言論自由的涵意。該修正案內容如下:
國會不准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限制人民和平集會以及向政府請願的權利。
然而我們為何要捍衛言論自由呢?對此,當代自由主義理論健將德沃金(Ronald Dworkin)曾回答如下:
1. 如果法律、政策並不是藉由民主程序而制定,則法律、政策就不合法;
2. 如果政府不允許人民對法律、政策自由表達意見,則法律、政策就不是藉由民主程序而制定;
因此,如果政府不允許人民對法律、政策自由表達意見,則法律、政策就不合法。(Dworkin 2006)
依德沃金之見,「人民可對法律、政策自由表達意見(即人民擁有言論自由)」是「法律、政策取得合法性」的必要條件。他因此認為言論自由是合法政府的先決條件。換言之,依德沃金之見,言論自由實為民主的核心;如果一個政府並不允許人民擁有言論自由,則該政府就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也不配被稱為民主政府。
除此之外,對於上述A群問題,由於密爾是自由主義捍衛言論自由的代表哲學家,而且密爾也曾在其《論自由》(On Liberty)一書中提供了回答,因此,為了探討言論自由問題,在這一節中,筆者將從密爾關於言論自由的主張開始探討。
筆者把密爾於《論自由》中關於言論自由之相關主張整理如下六點。
1. 自主原則(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或自由原則(the principle of liberty):
密爾曾指出:在自由社會中,每個心智健全的成人都有權利「自由訂定自己的生活計畫以順應自己的性格;要求有照自己所喜歡的去做的自由,當然也不規避會隨之而來的後果。只要我們的所做所為並無害於我們的同胞,這種自由就不應遭到他們的妨礙,即使他們認為我們的行為是愚蠢、反常、或錯誤的,也是如此。」(Mill 2003: 82-83)
換言之,依密爾等自由主義者之見,自由社會的每個心智健全的成年成員都具有自主性(individual autonomy),亦即:只要成員並未對他人造成傷害,每個心智健全的成人都有權利依自己的主張自由選擇生活方式以及人生目標,他人無權對之施以干涉或強制。我們可以稱此原則為「自主原則」。
密爾等自由主義者對於個人自主的主張,顯然和大家長主義(paternalism)背道而馳。大家長主義認為我們可以因為認為他人的行為「愚蠢、背謬、或錯誤」,而干涉他人的人生計畫或行為。對於密爾等自由主義者而言,這顯然違反了「自主原則」,因此是不能接受的。
密爾因此似乎極力為「絕對、毫無限制的」(absolute and unqualified)言論自由辯護,並主張:即使我們以為他人的言論內容錯誤或不道德,甚至以為他人把言論表達出來會帶來「毀滅性的後果」(pernicious consequences),我們都還是應該允許他人把言論表達出來(Mill 2003: 83, 93)。密爾因此堅持在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的領域中,我們應完全排除「強制」(coercion)的作法,而以「勸服」(persuasion)為手段。
對於自主原則,約克森另以「自由原則」稱之。約克森認為密爾的「自由原則」如下:
存在著一個自由的領域(the sphere of liberty), 在該領域中, 每個人都可免於政府或他人的限制或強制;在該領域中的行為, 稱之為涉己行為(self-regarding actions)。(Jacobson 2000: 276-279)
此外,在《論自由》之第二章中,密爾還極力為言論或表達自由辯護。密爾指出:
(1) 限制言論自由並無合理理由支持,因受壓制之意見可能為真,或至少含有部分真理,故限制言論自由可能使世界喪失真理;(Mill 2003: 87-89)
(2) 無論意見A如何正確,如果意見A不時常遭受充分、無所畏懼的討論,那麼它就會被當作死的教條而不是活的真理;凡獨特的主張都常常遭受較多的詰難,也都必須常常在反駁者面前公開為自己辯護。如果戰場上竟已無敵人,則教者也好,學者也好,就都會在其崗位上睡著了。(Mill 2003: 103, 109)
換言之,密爾認為我們的信念必須廣受挑戰,否則此等信念可能僅為偏見;而缺乏批判思考之結果,則使我們難以擁有美善之人生。我們可以把密爾的上述主張整理成下列論證:
2.「 絕不犯錯」論證(the infallibility argument):
(1) 凡人皆會犯錯(no one is infallible),沒有人能確定自己相信的一定是真理;
(2) 追求真理有助於增進社會全體成員的幸福,即:不追求真理是弊大於利,相較之下,追求真理則是利大於弊;
(3) 言論自由有助於追求真理;
(4) 效益原則(the principle of utility): 在「弊大於利」以及「利大於弊」兩個選項中,我們應選擇「利大於弊」此一選項。
因此,我們應主張言論自由。
3. 教條論證(the dead dogma argument):
(1) 如果意見A不時常遭受充分、無所畏懼的討論,那麼它就會被當作死的教條而不是活的真理;
(2) 言論自由是使得「意見A時常遭受充分、無所畏懼的討論」成為可能的必要條件;
(3) 不採取任何能使得意見A成為「活的真理」的策略,是弊大於利,相較之下,採取任何能使得意見A成為「活的真理」的策略,則是利大於弊;
(4) 效益原則:在「弊大於利」以及「利大於弊」兩個選項中,我們應選擇「利大於弊」此一選項。
因此,我們應主張言論自由。
4. 平臺論證(“No platform” argument):
(1) 當我們主張言論自由時,我們等於主張要為那些我們強烈反對的意見主動提供發表的平臺;
(2) 只有當那些我們強烈反對的意見有發表的平臺,我們相信為真的意見才能不被當作死的教條,而是活的真理;
(3) 採取任何能使得我們相信的意見成為「死的教條」的策略,是弊大於利,相較之下,採取任何能使得我們相信的意見成為「活的真理」的策略,則是利大於弊;
(4) 效益原則:在「弊大於利」以及「利大於弊」兩個選項中,我們應選擇「利大於弊」此一選項。
因此,我們應主張言論自由。
5. 部分真理論證(the partly true argument):
(1) 錯誤的主張也可能包含部分真理;
(2) 壓制錯誤的主張就是限制言論自由,而限制言論自由,則我們就可能會失去獲得真理的機會;
(3) 採取任何能使得我們失去獲得真理的機會的策略,是弊大於利,相較之下,採取任何能使得我們增加獲得真理的機會的策略,則是利大於弊;
(4) 效益原則:在「弊大於利」以及「利大於弊」兩個選項中,我們應選擇「利大於弊」此一選項。
因此,我們不應限制言論自由(或主張言論自由)。
6. 勸服原則(the persuasion principle)或「以更多語言與之對抗」(fight speech with more speech)策略:
(1) 對於一個人的行為或言論(例如邪惡的言論S),我們有「強制」及「勸服」兩種手段可供選擇;
(2)「 強制」及「勸服」都可以有效對治該行為或言論(例如邪惡的言論S),或者,「勸服」甚至可有更大效益,而「強制」則會帶來更大禍害;
(3)「 強制」會壓制言論而侵害言論自由,而「勸服」則不會侵害言論自由;換言之,採取「強制」壓制言論而侵害言論自由,是弊大於利,相較之下,採取「勸服」而不侵害言論自由,則是利大於弊;
(4) 效益原則:在「弊大於利」以及「利大於弊」兩個選項中,我們應選擇「利大於弊」此一選項。
因此,對於一個人的行為或言論(例如邪惡的言論S),我們應採取不會侵害言論自由的「勸服」原則(或「以更多語言與之對抗」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