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摘錄)
第二節 西漢的升遷制度
功次、察舉、考課制度與官吏的升遷途徑最密切相關,學界在這方面的認識不僅建基於傳世文獻,也得利於出土簡牘甚多。
根據傳世文獻,學者多將漢代的選官辦法大略分成察舉、公府辟召、皇帝徵召、考試、任子、納貲幾類。其中察舉制度包括每年舉行的舉孝廉、察廉,與不定期依詔書舉行的舉茂材、舉賢良方正,學界常視其為西漢官吏最主要的升遷方式,如黃留珠便認為兩漢的仕進制度以察舉為主體。永田英正指出,察舉的影響在西漢中期以後始見顯著。舊有的選官辦法以任子、納貲為主,兩者視血緣及財產而定;漢武帝創設博士弟子射策制度(考試),並完善察舉制度,才為基層官吏開通了升遷至最高官職(丞相)的途徑。
學界過去曾認為,百石以下的官府屬吏要成為二百石以上的朝廷命官,只能透過察舉、辟召等前述的幾種途徑,以致有「二百石關口」之說,即成為二百石朝廷命官對屬吏而言難度甚高。然而,出土的西漢晚期尹灣簡牘卻使上述認識需要修正。一般認為,尹灣6號漢墓出土的簡牘能反映成帝元延年間(12-9 BCE)東海郡的實際情況。其中3號、4號木牘記錄縣長吏的官名、出身地、姓名、前任官、遷除為現職的原因,被整理者命名為〈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後文簡稱〈長吏名籍〉)。這份名籍不僅透露東海郡的縣長吏從哪些官職遷轉而來,也記錄官吏透過哪些升遷途徑,從秩級高低不等的各類官職就任縣長吏,為西漢官吏的遷轉情形提供非常重要的資料。名籍顯示,官吏最主要的升遷途徑為「以功遷」,透過察舉各科目晉升的官吏反而是少數。而且,名籍還記錄不少百石屬吏「以功遷」為二百石縣長吏,證明官府屬吏不必經由前述幾種特定途徑,即可升任朝廷命官。由此看來,屬吏與朝廷命官之間並沒有難以跨越的升遷鴻溝,「二百石關口」似乎並不存在。當時的官府屬吏既不受硬性規定的升遷上限束縛,也不是必須取得特定出身(如舉孝廉或成為郎吏)才能遷補朝廷命官,並沒有後世的胥吏社會身分卑下的問題。
〈長吏名籍〉最多見的「以功遷」即是「功次升遷」。在尹灣簡牘出土之前,大庭脩便根據居延簡指出,多數官吏無法藉由察舉制度晉升,他們透過累積「功勞」升遷,此即為文獻提到的「功次」升遷。「勞」以累積出勤日數取得,「功」是軍功或事功,可一一計數,功多者在考課中能得到良好的評價,獲得晉升。其後,胡平生辨明居延漢簡中的「功一」等於「勞四歲」,「功」也能靠著累積任官年資獲得,此說已被出土的西漢初年〈功令〉證實。佐藤達郎強調功次升遷與察舉制度類似,兩者皆是根基於日常考課的推舉制度。官吏日常勤務累積的功勞、各項擁有的資格(如通經、德行等)經過考課評定,註記在官簿上,當長官推舉下屬時,便附上這類資料,證明該人符合法令規定的推舉條件。此說指出察舉制度的本質是推舉制度,並分析推舉如何運作,頗有參考價值;但主張功次升遷也是一種特殊的推舉制度,並非普遍適用於多數官吏,在尹灣〈長吏名籍〉公布之後,似乎難以成立。
文獻所見與官吏升遷有關的考核,除了能和簡牘呼應的功次、積功、積勞,還有考核官吏任官成績的考課制度。廖伯源曾蒐羅文獻資料,分析漢代的考課制度,指出考課的程序為分項給予等第,並列舉事實及評語,再集中評總等第。等第分為九等,每一等可有數人,前三等為「最」、「高第」,後三等為「殿」、「下第」,考課的結果影響官吏的賞罰升遷。透過前人的研究可知,功勞多寡與考課成績皆是官吏升遷的依據,兩者有何關聯?是否共同構成功次升遷制度?這個問題值得深入發掘,本書將置於第一章的開頭討論。
在尹灣簡牘出土前,研究察舉制度的學者已注意到,察舉各科目的授官有一定規準,亦即各種升遷方式有不同的「待遇」。例如:黃留珠指出,舉孝廉多除補比三百石的郎中,不定期詔舉的茂材多任命為六百石至千石的縣令,後者所舉人數遠比孝廉少、任用規格比孝廉高。詔舉的賢良方正若對策高第,多授予比六百石以上的官職。福井重雅將漢代的選官制度與官僚體系的等級結構聯繫起來,指出漢代所有的察舉科目,適用對象皆為低於比六百石的兩個官秩階層,授官的上限則為比二千石官,很難讓官吏進入最高的官秩階層。不同的察舉科目以不同階層的官吏為對象,如孝廉讓最底層的百石以下官吏或布衣跨過比二百石,進入下級階層;賢良、方正則使下級階層的官吏越過比六百石一線,進入上級階層,而賢良、方正的授官比孝廉的郎中、茂材的縣令更具多樣性。同理也可解釋辟召制度的作用。布衣或郡縣屬吏獲得公府的辟召,除補公府二百石以上的屬吏,是從最底層進入下級階層,並有機會透過察舉、公卿舉薦晉升至上級階層。
〈長吏名籍〉也顯示,以功次、以察舉各科目等不同的管道升遷,所獲的升遷待遇有異。廖伯源、李解民、西川利文皆注意到,不同升遷方式所提升的秩級階數有異,例如出現次數最多的「以功遷」,可讓官吏晉升至高一階秩級的官職。〈長吏名籍〉的記錄雖僅是西漢晚期一個大郡的情況,然其中反映的「各種升遷途徑所授官職或所提升秩級階數有一定規準」,與研究察舉制度的學者所言相呼應,極可能是貫穿整個西漢的制度設計原則。
學者對〈長吏名籍〉所見各種升遷途徑的待遇已有分析。李解民指出,察舉制度的「以廉遷」可提升二級官秩,「以舉方正除」升四級;「以秀材(即茂材)遷」讓百石吏提升四級官秩,讓六百石吏提升一級。另有「以捕斬盜賊除」這種升遷方式,讓百石、斗食吏提升二至三級,讓六百石吏提升一級。41西川利文的看法不同,他主張同一種升遷方式,用於長吏與屬吏的效果不同。長吏無論透過哪一種途徑升遷,都只提升一階秩級;屬吏即使是官秩超過百石者(如公府屬吏),升遷的幅度皆隨升遷方式而異。此說認為屬吏與長吏的升遷待遇不同,紙屋正和已提出質疑,本書第二章亦認為不能成立。不過,〈長吏名籍〉確實呈現「長吏的升遷幅度普遍小於屬吏」的現象,此現象所反映的制度設計原則值得分析,將置於本書第二章討論。
根據前述的研究及目前可見的出土資料,功次升遷無疑是西漢升遷制度的基礎。近日公布的西漢初年〈功令〉顯示,若干條文構成了功次升遷的基本規則,包括規定官吏每年如何自行呈報功勞;制定官吏遷轉的官職階序,如斗食補有秩、二百石補三百石等等,從最底層的佐、史逐級規定至二千石;明令官職出缺時,依官吏的功勞排序選人遷補,不同層級的官職各有負責選補的機構。〈功令〉的其餘條文,有不少是為不能遵循上述基本規則的情況另作規定,包括某些職位不適合僅憑功次選人,便制定其他的選任標準;或如皇帝有意不次拔擢具備某些特長的官吏(例如廉),故制定條文規定這些人可以不依功勞排序晉升。這些規則依然體現在西漢晚期的尹灣〈長吏名籍〉中,如多數官吏透過「以功遷」除補官職,一次提升一個等級,另有相對少數的官吏透過功次以外的升遷途徑跳級晉升。
基於這樣的認識,本書並不像過去的研究,認為漢代官吏的選任及升遷制度以察舉為主、公府辟召為輔,而是依照各種升遷途徑的適用範圍及發生頻率,將文獻及出土資料所見的升遷途徑分為三大類。第一類升遷途徑每年固定發生,適用於較多數的官吏,最能代表常態,包括功次升遷與察舉制度中每年舉行的舉孝廉、察廉。功次升遷的普遍性與重要性已如上述,孝廉、廉吏在漢武帝以後,由全國的郡國每年定期察舉,也是應用範圍廣、運作穩定的升遷方式。第二類升遷途徑依照舊例或明訂的規章,不定期發生或舉行,包括察舉制度中不定期下詔舉行的舉茂材、舉賢良方正,以及尹灣漢簡所見的捕斬羣盜除官。這類不定期出現的升遷管道,對官吏來說機會較難得,往往達成的門檻也較高。如舉茂材名額少;賢良方正需要對策,被舉者須熟習經術等專門知識;捕斬羣盜需要勇力,且亂事的發生並不規律,也有地域性。這一類升遷途徑的條件雖較難達成,但升遷待遇多優於第一類途徑。漢人的確明確意識到這兩類升遷途徑有區別,在尹灣〈長吏名籍〉中,記述由第一類定期實行的途徑遷補官職用「遷」字,如以功遷、以廉遷、以孝廉遷;以第二類不定期發生的途徑遷補官職則用「除」字,如以舉方正除、以捕斬羣盜尤異除。
上述兩大類升遷途徑,除了功次升遷的授官範圍上至二千石,察舉諸科目的授官皆罕見至比二千石,多數情況僅讓官吏遷補千石以下官職。且這兩大類升遷途徑,多數只能讓官吏遷補令、長、丞、尉類官職。上一節提到的特殊官職、中朝加官,以及九卿以上最高層級的職位,多數要透過重要職位的特選、大臣舉薦、皇帝親擢來選任,這些升遷方式歸為第三類,能受惠於第三類途徑的官吏範圍更是有限。本書將以若干章的篇幅,分別討論透過第三類升遷途徑除補的各類官職。第一類、第二類升遷途徑主要讓官吏除補令、長、丞、尉類官職,則一起置於第二章考察。考察的重點是比較各種升遷途徑的授官待遇,分析官吏經由不同的升遷方式可提升多少階秩級,以及是否可能除補縣長吏以外的特殊官職。
「提升秩級」指官吏升遷後的官職比原任官提升多少秩級階數。需要說明的是,計算所提升的秩級階數時,主要以正秩為單位。例如,從二百石官遷為三百石官,算作提升一階秩級,因為二百石官本來即可直接升任三百石官,不必經過比三百石官。不過,以比秩官遷補正秩官,也算作提升一階秩級。因為比秩的待遇、地位雖接近正秩,但在遷轉的時候,其作用相當於低正秩一階。舉例而言,二百石官及比三百石官,以功次升遷皆補三百石官,皆算作提升一階秩級。由於二百石、比三百石在遷轉時位於同一階層,故可見到如下現象:舉孝廉照例補比三百石郎中,但王國人改授二百石縣丞、尉;在〈長吏名籍〉中,有百石官以功次遷為二百石官,也有百石官以功次遷為比三百石侯家丞。但這種計算秩級階數的方式有一例外,即比二千石雖是比秩,在遷轉上卻具有獨立為一階秩級的作用。千石官若無跳級晉升,多數仍要經過比二千石官往上升遷。
不同的升遷方式讓官吏提升秩級的幅度有差異,這些升遷管道也分別面向具備不同長才的官吏。永田英正指出,西漢的孝廉選舉重視德行,察廉、茂材則用於選拔政務能力強的文吏,博士弟子射策、賢良方正可選拔明經的儒生。閻步克也指出,不同的察舉科目分別適用於選拔儒生、文法吏這兩類官吏。尹灣〈長吏名籍〉所見的「以捕斬盜賊除」,則適用於亭長、游徼等負責追捕搏擊盜賊的武吏。由此看來,西漢的升遷制度讓不同長才的官吏皆有升進的機會。一個有才幹的官吏,更是有機會在仕宦生涯中經由各種管道不只一次達成跳級晉升。
最後,由於人事制度的變化與政治、官制的變化密切相關,在此附帶交代西漢政治制度史的分期,作為各章分期討論的基礎。根據前人的研究,西漢一代可依政治、官制的變化,以武帝去世(87 BCE)為界,分為前半與後半兩大期。前半期再以景帝即位為斷限,分為兩期:高帝(256-195 BCE, 207-195 BCE在位)至文帝(202-157 BCE, 180-157 BCE在位)時期,大抵延續開國以來的情勢;景帝(188-141 BCE, 157-141 BCE在位)、武帝時期,舊的影響仍持續,同時出現新變化,可謂新、舊交雜的過渡期。
大庭脩便是這樣將西漢的政治史分期,並指出官制改革與政治演進密切相關。在制度上,景帝三年(154 BCE)擊破吳楚七國聯軍,才真正穩固中央集權,隨之而來一系列削減諸侯國官制、提升中央政府地位的官制改革,延伸至武帝晚期才告完成。杉村伸二進一步指出,景帝中五年(145 BCE)改革諸侯王國的官制,將王國官吏的人事任命權收歸中央,造成漢廷直轄的地域大幅增加,由朝廷派任的地方長吏人數隨之大增,由此產生改革人事制度的需求,也是武帝時期進行一系列改革(含察舉制度)的要因。除此之外,李開元對公卿階層人選來源的分析也符合這種分期。根據其說,文帝以前,公卿幾乎為功臣集團所占據;景帝即位後,功臣集團的勢力無法再維持,軍吏及法吏興起。然功臣集團的後裔在武帝時期還有致位公卿者,直到昭帝(94-74 BCE, 87-74 BCE在位)時期乃完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