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導論(摘錄)
2016年5月蔡英文總統就任,民進黨政府上台後,不論是蔡總統的就職演說,或者提名許宗力大法官擔任司法院長,以及許院長接受提名的談話,都提及人民參與司法的重要,並點名此為未來司法改革的重要課題;促使人民參與司法的議論再一次重上檯面。
台灣關於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討論,除更早一些介紹性文章外,大抵說來是從1980年代開始陸續出現的,在1999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上也引發熱烈討論,但均無具體的結論。直到2011年,司法院正式將一般人參與刑事審判議題納入立法決策;隔年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隨後四年,在特定的試辦法院舉辦了五十四場模擬法庭,不過法案終究未能順利通過。2017年由總統府主導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召開,對於人民應否或如何參與刑事審判的議題,也多有實際討論,雖無最後決議,但這個議題仍然受到矚目。司法院於2017年底,研擬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隔年再度叩關,送交立法院審議。該草案與之前最大的不同有二:一是人民與職業法官一樣,具有實質表決權;另一則是不採部分地區試辦,而是全面實施。除此之外,為貫徹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目標,也對現行刑事程序制度作了不少調整,如果草案通過,勢必對於我國現行的刑事審判產生極大衝擊。
事實上,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議題,從2011年司法院拋出之後,在學界與實務界隨即引發爭議,也引起社會團體與大眾很大的回響。揆諸2012年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到2016年踐行模擬法庭的四年間,爭議問題有五:(1)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基礎理念:為何我國需要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2)不滿該條例參與的人民沒有表決權;(3)參與的方式為何:陪審或參審;(4)如何設計相關的程序;(5)為何只有部分地區試辦。
就這五個爭點而言,2010年之後,對於這個議題的研究早就有些許進展,並非完全空白,除一些碩士論文外,主要的期刊論文著重在說明問題(2)、(3)、(4)與(5),至於專門著作的研究不多,尚欠缺全面性研究。
2017年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給予人民表決權以及全台一體適用,修正問題(2)與解決問題(5),但仍未能解決對其他問題的疑慮,尤其問題(1)基礎理念、(2)表決權與(3)不採取陪審制度及(4)如何設計相關的程序,彼此息息相關。至於問題(3)倡議陪審團,有推動陪審團團體的專書出現,但內容僅止於介紹美國陪審團,未深入分析其優劣與實質內涵,或者比較接近考察報告,對於陪審團的內涵及是否適合直接移植到台灣,並未進一步深入說明,更遑論從美國陪審制度汲取民主要素,予以完整說明與論述。
關於問題(1)與(2),確實反映出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最根本的問題,首先是從刑事法與刑事審判的本質來看,人民原本就具有實質參與刑事審判的需要,因為司法權力源自人民,但隨著國家刑罰獨占化,建立專業的刑事司法系統,一時掩蓋了司法民主化的問題,然而隨著時代轉變,1989年之後的第二波民主浪潮讓人民參與刑事審判議題,再次浮上檯面;同時受到1999年到2005年日本立法動向的推力影響,西亞與東亞各國紛紛開啟新的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動向,我國亦包含在內。
目前可看到較多的文獻深入探討日本裁判員制度。學者林裕順的專書就日本的參審理念入手,提出為落實人民參審理念,刑事審判理應目視耳聞、即知其義,並且說明司法審判「人民頭家」、公平正義的「人民參與」,是成熟民主國家、健全法治社會以及獨立自主人民的「最後一哩路」;某種程度已經轉向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基礎理論,並突顯台灣當前對於人民參與方式的爭議,往往流於政治語言、意識形態等等意氣之爭,以及台灣人民參審司法改革若要成功,非審檢辯學同一陣線攜手合作不可,並且須共同說服社會大眾樂意承擔;此外也點出台灣的若干問題。至於其後續的著作,參考日本的立法歷程與實施經過,對於日本獨創適合本土風俗民情之審理制度,提出審檢辯學應攜手合作開展由下而上的改革;主題涵蓋人民參審司改策略、憲法論以及參審、陪審之論理,並兼及人民參審的各個程序,參考日本經驗從問題面與解決對策來說明。至於對日本裁判員制度更深入的研究,則有張永宏從英、美、法、德、日、韓等國家的國民參與審判法制史出發,從日本憲法與法制面,檢討日本裁判員制度立法過程,並引以為借鏡,來討論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基本理念,與研擬適合我國的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更重要的是討論具體制度設計優劣等問題。上述研究雖有一定的成果,但主要都是從比較法來看這個議題,偏向法制的直接移植,對於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如何在台灣本土發展,尚欠缺相關論述。
2010年之後,台灣才再次啟動這個議題,除日本的影響因素外,也不可忽略掉議題的歷史背景,如前所述早在1980年代,即有學者或實務家開始介紹與提倡。既已存在的本土論述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又是如何產生轉折,需要進一步的分析與研究,才能窺知,這是屬於問題(1)基礎理念的前導不可或缺的部分,連同問題(2)人民與法官的表決權為何相等,都需要作更深入的探討,這個議題的完整面貌始能如實呈現。至於陪審或參審何者適合台灣的問題(3),也需要更基礎的探究,特別是屬於台灣本土的實證研究,須描繪出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在台灣如何扎根,同時參考日本為何不採納陪審制度的比較研究,這些都是有益且必要的考察點。至於問題(4)如何設計相關程序,需要汲取台灣的模擬法庭經驗,探討各個程序中的要素與細節如何統合在一個共同的基礎理念下,這些都需要有完整的基礎論述,而基礎理論的論述,更可作為設計的前導與評估指標。若只一味移植日本的基礎理論,如何期待人民參審的法制在台灣本土扎根呢?
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可說是近年來最重大的刑事法改革實驗,對於這個議題,作者除運用比較法的法學研究方法外,也運用其他社會科學研究方法來進行。首先進行刑事法社會學的考察,並借用政治學審議式民主深化概念與美國陪審制度的最新研究,從而創設出審議式法庭(deliberative court)概念,作為統合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目標與未來評估標準。其次,作者多次受邀到台灣地院的模擬法庭擔任評論員,二次受邀前往日本大阪大學擔任訪問學者,也多次到大阪地裁實地考察,利用參與式觀察法,進行田野調查、資料蒐集,並對參與模擬法庭的審、檢、辯與人民進行深度訪談與問卷調查,所累積的眾多資料都成為本書的重要題材,因此本書可說是以法律與跨科際領域研究方法完成的。
本書除導論與結論外,共有十章,旨在解決下列四個問題:(1)從刑罰權力的來源探究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基礎理念;(2)為何我國需要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與人民代表性;(3)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在我國的啟動與如何落實;(4)相關程序的設計理念與如何設計。下列大略說明本書的架構與章節安排。
壹、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基礎理念與人民代表性
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基礎何在,除了程序法外,就其根本涉及犯罪與刑罰的本質、來源與過程;要徹底說明這個問題,也必須從這幾個方向切入不可。藉由國家刑罰權的社會觀點探究,首先從民意與刑罰權力間的關係,來說明審判與刑罰權力中摻入公眾意見(public opinion)的歷史考察,其次從刑法規範與刑罰理論予以辯證。本書第二章即就上述觀點,運用法律社會學的犯罪性與刑罰性概念,來探討採取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原因。
如前所述,台灣最近關於人民參與審判的討論,始於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交付立法院的前後,在這之前關於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討論,進行了系統論述和分析,探究我國為何需要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與人民代表性的問題,並說明台灣過去的學說論理,是如何看待人民參與刑事審判這個問題。立基於「國家有關犯罪的歷史都與政治條件演變有著密切關係」的看法,台灣也沒有例外地,基本上是以2010年作為一個分水嶺。相對於之前司法民主化為主要論調基礎,後來則偏向司法信賴與透明化取向。但這是否代表司法民主化就完全消失,其實也不盡然,本書認為,這些論述最後歸結到:「代表性人民實質參與」,作為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目標;而人民代表性問題,會落實到第八章有關參與人民之選任程序,至於人民實質參與的部分,會在第六章與第七章說明,進而梳理出本書的核心─審議式法庭理念。
貳、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在我國的啟動
司法制度常與歷史上的政治文化背景密不可分,論者追溯過去五個世紀,人民參與審判的世界趨勢,提出二波的司法改革浪潮的見解。一波是1789年法國大革命後引發的司法改革浪潮,法國在同年決定引進陪審團審判制度作為其革命成果之一部分,並向外擴散到歐洲各個國家;另一波則是1989年東西德統一,以及隨後1991年的蘇聯解體,整個世界政治在權力和秩序平衡方面有著重大轉變,後續效應類似於大約二百年前的法國歷史,引發當前全球司法改革以及採用人民參與制度(lay participation systems)之海嘯。從前蘇聯解放的波羅的海三小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及西亞的吉爾吉斯斯坦、烏克蘭和其他一些前蘇聯之國家,決定引入人民參與制度來管理司法。另外,一些嚴格專制和獨裁政權的國家,如非洲的南非和剛果、南美的委內瑞拉、玻利維亞和阿根廷,以及亞洲的韓國和中國,也各自經歷了類似的司法制度的人民改革。這波政治變化中的共同主題,是社會傾向於參與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藉以矯正過去專制政府的腐敗或專制統治之弊病,其中通常包括陪審團審判(jury trials)或司法系統其他形式之人民參與(lay participation),並蔚為一股全球司法改革潮流。
在這股潮流下,東亞的日本是率先提倡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國家。日本在戰前曾有過短暫的陪審團經驗,而戰後則是從2004年立法,歷經五年準備,在2009年開始實施「裁判員制度」,作為東亞的領頭羊,引起世界矚目。一般認為日本的裁判員制度獲得成功,證明具有明確目的、充足資源、相互協調規劃以及謹慎實施,亞洲國家的人民也是可以克服傳統的文化特徵,而有意義地參與刑事法庭的運作,人民可以在詢問證人、評議與定罪量刑扮演積極角色;同時也影響到亞洲以外國家,對於日本與採參審制度的歐洲國家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比較研究。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實施十年餘來,除有若干成果外,同時也成為台灣這一波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契機。
我國現行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主要移植自日本的裁判員制度,但台灣與日本不同的是,過去從沒有實施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經驗,因此並無法進行本土的比較評估,然而在1895年到1945年的日治時期,可以說是台灣法制現代化的開始,1920年代蔣渭水所領導的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中,其政綱中提倡司法改革,要求當時日本實施的陪審制度也應在台灣一體施行,雖終究未能如願,後來也沒有留下更詳細記載,但總是具備歷史意義,值得一書。到二次大戰終戰後的國民黨統治時代,從中國大陸帶來的刑事法制度(包含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繼受於日本者不少,除了法制度外,也直接影響到台灣法律實務運作;此外,台灣與日本的歷史文化與社會背景相近,也是其中一大因素。1999年日本開啟了平成司法改革,台灣與韓國也在同年先後舉辦司法改革會議,日本2004年通過的裁判員法,成功實施人民參與刑事制度,影響了2010年後台灣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的制定,甚至可以說草案是以日本裁判員法作為參考樣本。第四章就專章探討日本的裁判員制度的形成與立法歷程,分析其對我國的啟示。然而除單純採取法制移植的比較法方法外,也不容忽略從2012年以來實行的模擬法庭試驗,對台灣本土的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此一議題提供何種啟示。
在日本長久以來關於人民參與審判的討論中,日本社會所存在的等級性,以及受儒家文化官尊民卑思想的影響,導致質疑人民審判能力的聲音一直存在,而這不僅是日本戰前陪審團制度失敗的原因之一,即使在裁判員制度討論過程中,也是人民參與司法採納與否的重要考量,這一點在我國亦然。本書第五章即論及素人能否參與刑事審判的認知差異,但是在這裡的比較,仍僅止於法制度的比較,以及日本帶給我國的影響與啟示,而無法深入到整體的文化與社會,先此說明。
第五章探討重大司法改革實驗—模擬法庭在台灣啟動的初始面貌,以及人民參與刑事審判中素人與法律人的認知差異現象,並參考國外(主要是美國)對於陪審團認知模式的研究,以及作者數年來對於模擬法庭的觀察,提出專業法律人須透過法律解釋以及團體討論,素人共同補充增強,以此開展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理念與程序的重要基礎。
參、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理念建構與實踐
人民參與審判的理念濫觴於英國,而發揚於美國。事實上司法民主化一直都是其重要的理念,1990年代以後第二波司法改革浪潮下的人民參與刑事審判,亦是如此。本書認為無論採取何種模式的制度設計,刑事審判當中只要有一般人民參與,必定能帶動某種程度的民主化。但司法民主化應該與傳統政治的民主制度著重多數決,有所不同,因為司法權有其獨特特性,兼具人權保障功能,並非透過單純多數決進行決策。所以說明刑事司法中的民主時,必須著重在人民參與刑事司法之參與性(participation)、代表性(representation)與審議性(deliberation),同時不致流於刑罰民粹主義(penal populism)。據此,本書特於第六章到十一章,說明問題(4)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相關程序之設計理念與如何設計。
第六章承接第三章,重新思考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目的;闡述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所要達到的,與1980年代之後興盛的審議式民主理論不謀而合,都是從制度上鼓勵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與決定。作者深入研究人民參與審判所產生的民主化現象,將原屬政治民主理論的審議式民主概念,轉譯到刑事司法制度中,發展出「審議式法庭」概念,這個意涵與目的,也可以從刑法規範的內容與形成程序中發現。
但如何將我國過去幾次出現的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制,以及模擬法庭的實踐相結合,本書第七章綜合觀察審議式法庭之實質內涵,結合第五章我國模擬法庭考察,提出專家與素人共同組成合議體,不僅可以避免不理性的民粹決定的危險,也能提升刑事司法品質,據此建構出審議式法庭的幾個實質概念。
第八章說明選任人民擔任國民法官的程序;延續第二章說明的選任基礎理論,從選任程序的目的,乃至於人民排除,包括不選任、解任與拒卻等具體想法與作法,作者均一一闡明,另外也參考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實踐經驗,探討選任人民後的照護義務等問題,並分析選任程序與審議式法庭建構的關係。
事訴訟中準備程序確實不夠齊全開始,作者論及人民參與刑事審判下準備程序應有的面貌。除參考日本法院的實際作法外,也加入對我國實務上的觀察與學者對於此議題的見解,具體探討現行法制應修正的部分,同時也確認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審前準備程序,促成未來「妥善而迅速」的審理程序之實質。
為了建構審議式法庭,在制度面與實踐面的整備,以及若干程序可能衍生問題的分析,在第十章均有深入的探究。而在未來實踐過程中處於黑箱狀態的評議程序,作者也以台灣模擬法庭的觀察經驗,以及日本的實證研究成果,提出若干觀察與論點,並對審議式法庭內的合議體如何進行評議進行說明。
第十一章涉及人民參與審判與犯罪報導的問題,先說明現有新聞犯罪報導與法律原則之間的微妙關係後,再進入到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設計中,是否要另設刑事規範的問題,本書認為為了避免更多問題,應該仍以媒體自律或新聞自律為主,據此來說,法庭內的審議式法庭與活動,就更形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