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ories of the Functions of Procedural Institution

Lian-gong Chiou

本書輯錄作者關於民事程序制度目的、機能之相關論文共五篇,始倡「信賴真實說」及「法尋求說」,批判德、日等國學界近百年來就審理制度目的論所信奉而經我國論者繼受之通說,並延伸重構有關程序權保障、事件類型審理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等多項理論,精緻化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平衡保護論體系之內涵。

鑑於本書所輯論文之論旨及其脈承延伸論具有我國法上體系性及比較法上獨特性,自公開發表以來,近三十多年間,業已深刻影響我國程序法學之研究取向,指引重新形成相關解釋論、立法論,進而前導全面性修正民事訴訟法及重新制訂家事事件法付諸施行至今,並促使啓動變革審判實務及法制主體面。作者特別為臺大版另行撰寫「導論」一篇,藉此爬梳相關諸理論之脈絡體系,並就1996年原書初版再配合新法意旨加以補訂,以便讀者精確解讀本書之論旨及其所具實踐上意涵。

邱聯恭

東京大學法學博士,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終身職特聘教授、講座教授(2006-2009)、國家講座主持人(1998-2001)。專研民事程序法,為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平衡保護論體系之始倡建構者。著有《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程序選擇權論》、《爭點整理方法論》、《程序利益保護論》、《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等專書;合著《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一)至(廿三)》等共同研討論集。

「慶祝國立臺灣大學創校九十週年選輯」總序╱王泰升
「程序制度機能論」導論──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平衡保護論之始倡、開展及實踐
序言

值得當事人信賴的真實──基於防止發生突襲性裁判之觀點批判形式的及實體的真實主義
程序保障之機能──基於民事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肯定論之觀點
民事訴訟之目的──以消費者保護訴訟為例
新世紀民事程序法建制之基本課題──評論民事訴訟法修正走向之基本觀點
法曹養成教育之課題與展望──從律師養成教育應有之改革取向談起

附錄╱事項索引

「慶祝國立臺灣大學創校九十週年選輯」總序
 
王泰升(臺大出版中心主任)
 
國立臺灣大學的前身,是成立於1928年的臺北帝國大學,今年(2018)適逢台大創校九十週年。九十年,於個人而言,是高壽;但對一所大學來說,應屬「年輕」。回顧台大過往的九十年,校園外大環境的政治、社會變遷極為鉅大;校園內的建制、組織、空間也隨著時空變化,有延續也有更替。台大從初始的文政與理農兩個學部、第一屆學生59人,在數個世代、全校師生的共同耕耘之下,逐步茁壯發展。一代代的莘莘學子,在傅鐘聲裡入學,於椰林樹影中畢業,如今的台大已成為11個學院、3個專業學院的綜合型研究大學,學生3萬3千多人,不僅是台灣第一學府、高等教育的代表,也是國際知名大學,更是引領台灣社會發展的動力源頭。
 
作為台大一級行政單位的出版中心,要如何慶祝本校創校九十週年?
 
很自然地,我們會從出版的角度來思考這件事。我們認為,大學存在的兩大目標,一是追求真理,一是作育英才;反映在出版品上,前者是學術研究的成果――學術著作,後者是教學必備工具――教科書。因而,我們特別從這兩個角度,精選自1928年迄今具有代表性、屬經典之作的學術著作與具創新、影響力的教科書共10種,以「慶祝國立臺灣大學創校九十週年選輯」為套書名稱(以下簡稱「選輯」),予以出版,以資慶祝。選輯的作者,限於現任或曾任台大的教師或畢業之校友。
 
九十年來的台大,曾醞釀出無數優秀的學者、名師,也為國家社會培養出眾多傑出人才。他們的著作,在各自的學術領域中稱得上是重要者,多不勝數。要從中選出具「代表性」、「影響力」的作品,並不容易。為慎重起見,出版中心敦請校內各領域的學者,成立一專責的編輯委員會。編輯委員會成員有:高涌泉(理學院物理學系教授、科學教育發展中心主任)、張育森(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園藝暨景觀學系教授)、郭瑞祥(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學系教授、管理學院院長)、陳光華(文學院圖書資訊學系教授、圖書館館長)、陳為堅(公共衛生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教授)、陳弱水(文學院歷史學系教授)、謝尚賢(工學院土木工程學系教授、系主任)、蘇國賢(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系教授、社會科學院院長),以及擔任出版中心主任的本人(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教授)。
 
選書的程序,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確定推薦書單,主要是透過三種方式蒐集:一、請本校各學院推薦其學院所屬領域符合上揭期待的學術著作或教科書,至多三本;二、出版中心就各重要學術領域,從歷年出版及代銷的書目中,羅列出符合前述要求者;三、編委會的編委,亦可補充推薦。有了推薦書單之後,進入第二階段,由編委們從推薦書單中挑選出最終的10種書。第一階段產生出的推薦書單共計43種,其中各學院及出版中心推薦者39種,編委補充推薦者4種。接著,由出版中心召開編委會議,委員們共聚一堂,選出最終書單。因選輯著重在作者與著作本身對台大及該學術領域的「經典之作」,編委們第一步就先排除了圖鑑、工具書、事典等形式的著作,再就所剩書單逐一討論,最終選出10種書,依各書之初版日期可排列如下:
 
•《增補水稻耕種法講演》(磯永吉著,日文)
•《沒有顏色的思想:殷海光與自由主義讀本》(殷海光著)
•《管理學》(許士軍著)
•《經濟學:理論與實際》(張清溪、許嘉棟、劉鶯釧、吳聰敏著)
•《公共衛生學》(王榮德、江東亮、陳為堅、詹長權編)
•《程序制度機能論》(民事程序法之理論與實務 第一卷)(邱聯恭著)
Semiconductor Devices: Physics and Technology (2nd Edition)(施敏著)
•《華人心理的本土化研究》(楊國樞著)
•《中國文學史》(臺靜農著)
•《跨國灰姑娘:當東南亞幫傭遇上台灣新富家庭》(藍佩嘉著)
 
上述10種書,皆在各自的學術領域有其重要性與深遠影響力。書單中,學術著作5種,文集1種,教科書4種;部分教科書因有分冊,故選輯總數是10種13冊。在編輯上,選輯皆保留各書的原有內容,重新裝幀設計出版,有幾種因授權緣故為限量發行。要特別說明的是:磯永吉的《增補水稻耕種法講演》,是作為台北帝大時期的代表作收入選輯,以日文複刻方式出版,為選輯中唯一的直排書。臺靜農的《中國文學史》,之前曾收入「臺大出版中心20週年選輯」,這次編委們一致認為臺老師的著作不應在這個重要的選輯中缺席,出版中心在編輯上特別把它上下冊合而為一,且配合晚近學界的習慣採取橫排的方式,內容雖同但版本有異,提供讀者另一選擇。殷海光的著作,原本列在推薦書單上是他的《中國文化的展望》,但經討論,決議選錄殷海光關於自由主義的重要文章輯為一冊,以彰顯這位1950、1960年代台灣自由主義的開山人物。藍佩嘉的《跨國灰姑娘》是編委們討論的另一熱點,主因它是最近的出版品(2008),最後仍決定收入選輯以彰顯學術傳承之意義。
 
這套選輯中,有的是作者自行出版的書,有的則是其他出版社擁有出版權。對出版中心而言,最大的困難處是取得作者或出版社的同意,讓我們收入選輯。出乎意料的是,洽談過程極為順利,不論是作者或是出版社,都非常願意並隨即同意授權給出版中心,讓我們得以出版發行。在此,我要代表出版中心向選輯的作者及同意授權的出版社(單位),致上最誠摯的謝意。他們是:磯永吉學會;臺益公先生;邱聯恭教授;楊國樞及居中聯絡的瞿海源兩位教授,以及桂冠出版社;藍佩嘉教授及行人出版社;殷海光基金會;施敏教授及John Wiley & Sons出版社;許士軍教授及東華出版社;張清溪、許嘉棟、吳惠林(劉鶯釧著作財產權繼承人)、吳聰敏等四位教授;陳拱北基金會。沒有他們的熱心幫忙與慨允,這套選輯不可能在台大九十週年校慶時順利出版。
 
透過這套書的出版,我們期盼:它能呈現九十年來台大在學術研究及教學上,對人類知識及社會國家的貢獻。同時,它也是對獻身於研究、教學的作者個人成就的最佳禮讚。當然,對出版中心本身而言,這套書的出版另具有「標竿出版品」的意義。它不只是我們的出版目標,也展現了努力與堅持的方向!
序言
 
本書輯錄有關民事程序制度目的、機能之論文,命名「程序制度機能論」,而編為「民事程序法之理論與實務」系列書之首卷,是由於認知:
 
程序制度目的、機能論之倡言、拓深,不僅裨益於凸顯、揭示民事程序法之理念、目標,且可藉以認明學問研求之方針、導向,對於其理論構築、立法設計及實務運作,恒能發揮相當之指標作用,恰如本書內論文所驗證。在此意義上,以程序制度目的、機能論為民事程序法系列研究之先導,既有助於學問體系之塑造、開展,亦可循以深植相關各論之法理根基。
 
再者,民事程序法學原屬最需兼顧理論與實務妥為銜接、呼應之一門學問體系,而致力謀求此二者間之交滙、貫通,乃斯學論者所無從旁貸之使命。因此,試自本卷始,敢將「民事程序法之理論與實務」列為系列研究之對象範疇,實為藉此自我確認學究之職責,並企盼法界先進續賜教益,策勵作者善用多年之審判實務經驗及理論鑽研心得。
 
基上認知,本書之收輯特著眼於,如下各文主旨所具目的、機能上環扣連結關係:
 
一、「值得當事人信賴的真實」一文係基於防止發生突襲性裁判之獨自觀點,新倡信賴真實主義,闡論民事訴訟事實審理制度之目的,藉以一方面檢討,向來我國審判實務上頻生突襲及學說上忽略事實認定對訴訟勝敗所具決定性意義等缺失;一方面批判,德、日等國民事程序法學界百年來先後奉為通說之形式真實主義及實體真實主義。
 
二、「程序保障之機能」一文係基於民事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及程序法理(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交錯適用肯定論之觀點,始倡程序保障具有銜接、統合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之機能,而批判向來通說所持程序法理二元分離適用論之妥當性,藉此嘗試從根本上確立全面性改革民事程序法制之前導理論。
 
三、「民事訴訟之目的」一文乃脈承於上開信賴真實主義,對於德、日等國法學界長年熱烈爭議至今,且部分被移用於我國之民事訴訟制度目的論(權利保護說、權利保障說、紛爭解決說、依法解決紛爭說、私法秩序維持說、多元說及程序保障說等),提出批判性觀點,同時新倡法尋求說,並舉消費者保護訴訟為其活用事例,試加析論。
 
四、「新世紀民事程序法建制之基本課題」一文係立足於上開目的、機能論,嘗試整理、析論新世紀民事程序法建制所將面對且待克服之基本課題,並闡述可得循以評估民事訴訟法修正取向之指標性觀點,供為展望新世紀民事程序法制理想狀態之準據、參考。
 
五、「法曹養成教育之課題與展望」一文闡論:程序制度之目的達成、機能發揮及其相關課題之克服,除有賴於配備可資因應時代推移、社會變遷之法制客體面以外,尚須正視傳統上欠缺法律家主體性教育之實態,同時致力於健全、充實法制主體面,而借重程序運作主體(法官、律師)發揮應有之機能,始克為功。
導論(摘錄)
 
本書所輯論文,自一九八○年代,指明新世紀民事程序法建制之基本課題,新倡信賴真實說及法尋求說,據以批判德、日等國民事程序法學界近百年來就事實審理制度目的論所信奉而經我國論者繼受之形式真實主義、實體真實發現主義,以及就訴訟制度目的論所抱持之權利保護說、紛爭解決說等通說。此外,又倡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肯定論,批判向來學說及審判實務上所認程序法理二元分離適用論,並先後於相關論述中相繼建構有關程序主體權、程序權保障、突襲性裁判防止、適時審判請求權、及程序選擇權等理論。此類生成於我國之學說理論,乃脈絡相承、互成體系,均有異於向來德、日等國學界通說,而率先嘗試為二十一世紀我國民事程序法建制,塑造基本架構,重建民事司法功能論,加速增進其相關法理闡述之本土化。
 
鑑於上述諸理論具相當之體系性及本土化獨特性,為資精確解讀本書論旨、內涵,再拓深其延伸應用論於今後,亦有需某程度認知:其於近三十多年來已然如何影響民事程序法學之鑽研取向,指引建構相關立法論,而導致全面性修正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及重新制訂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等法典付諸施行,然後引領開展新法之解釋論及審判實務運作論,並藉此促使變革法曹養成教育於新世紀,以兼籌並顧「法」之客體面及主體面。為此,以下特予以分項摘要解說,並註明其可參照本文後附參考文獻之何處,以供溯尋相關法理依據,展望程序法學之未來。
 
……
 
從本書論旨所陸續延伸、建構之理論體系,於近三十多年間,已引導修法實踐、啟動變革訴訟審判實務,並激發重新省思程序法學進展之應有取向。此類變革走向,實即同時發掘、提示雖舊猶新之下列課題,尚待今後持續鑽研其克服之道,以紮實拓深法制本土化之根基,防免其遭殖民地化之現象發生。
 
一、應再釐清憲法與程序法之應有關係,為此宜思考:倘以本文所述理論體系之構成為立足點,應重新認知何項程序法上基本要求或再確立何項程序原則,始更能準以實現憲法上肯認之價值理念?為此,宜採認何種訴訟制度目的論,始較能合理建設可資遂行之程序架構?
 
二、應重新調整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應有關係,為此宜探討:在追求發現客觀真實以貫徹實體法規範之同時,如何保護當事人所應享程序利益,並適度兼顧全國納稅人所享公益維護層面上訴訟經濟(其所繫紛爭解決一次性、統一解決紛爭、法的安定性)等要求?是否不宜仍如過往繼受西歐法般認為,程序法僅屬客觀實體法之助法而已?應如何平衡兼顧實體法上觀點(要求)與程序法上觀點(要求)?前者在何範圍內宜經由何程序過程,有所退讓於後者(如:程序權保障或統一解決紛爭之要求)?為此,宜如何兼顧程序法上相關基本要求?其中何項要求,於何條件下,宜被承認較他項要求更具優位性?循此而言,是否宜認為:於解釋程序法規時,應著重於善解我國新法之立法意旨及其前導法理所具獨特性,而不宜全然照採向來德國通說所謂親實體權之解釋方法?
 
三、應促使訴訟(判決)程序與判決外紛爭處理.解決方式均能各自充分發揮應有機能,為此宜探討:是否應重新認知本案判決程序、本案裁定程序及訴訟外紛爭處理.解決程序等三者,在特定條件下,均可能分別發揮終局性確定權利義務存否以解決紛爭之機能?就此三者之利用,應否承認紛爭當事人(兩造或一造),在何範圍內、條件下,享有程序選擇權?各該程序之所以被肯認發揮該項應有機能之法理依據或正當化基礎為何?
 
四、為促使「法」真正發揮其應有機能,達成法規範之定立目的,除變革上開法之客體面外,應同時變革、充實法之主體面。為此宜探討:如何革新大學法律學教育及法曹養成教育,以培育具深厚法主體意識及縝密法律思維能力之法律人,並使法制運作主體即法律事務從事者配備必要知能,以因應時代推移、社會變遷,實踐法之理念,確保.伸展國民之法主體性。屬於此方面之必要知能有如:兼從實體法、程序法、其適用所需基礎理論及實務運作技巧等多方面觀點,踐行爭點整理之知能;從事件本質論及類型審理論之觀點,識別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並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之知能;以尋求值得當事人信服之法內容為指向,靈活選用訴訟或訴訟外紛爭處理.解決機制之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