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人權外交政策(摘錄)
洪德欽(中研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兼副所長)
壹、前言
人權乃歐洲聯盟的一項核心價值與理念,普遍性深植於歐盟會員國的憲政傳統,並具體規定於《歐盟條約》。人權在歐盟具有憲法性保障,歐盟外交政策必須將人權納入考量。歐盟認同人權乃普世(universal)且與生俱有,不可分割的。歐盟於內部活動與對外關係,積極推動人權政策,將人權理念經由實踐,形成具體保障。
本文以歐盟人權外交為研究主軸,從法律釋義法及政策分析法,論述歐盟人權外交的理念、發展背景、法律依據、政策目標、組織建制、政策工具等議題,據以了解歐盟人權外交的意涵與影響。本文並以歐盟對外經貿協定人權條款以及對臺灣執行死刑政策,作為個案研究,以掌握歐盟人權外交之操作以及對第三國之影響。歐盟人權外交代表歐盟對外政策的重大變遷,對人權普及、南北合作關係、國際人權規則的發展以及歐盟道德地位之建立,皆有重大深遠的影響。
貳、歐盟人權外交的基礎
一、《里斯本條約》法律依據
《歐洲聯盟條約》(TEU)前言揭示歐盟將追求自由、民主、尊重人權、自由與法治等原則。TEU第2條規定歐盟乃奠基於尊重人性尊嚴、自由、民主、平等,法治、尊重人權等理念。第3(5)條規定在對外關係,歐盟將支持與促進其理念。所以,歐盟外交政策必須符合歐盟目標及原則。
TEU第五篇(Title V)規定歐盟對外行動,包括共同安全防衛政策,歐盟設立一位「歐盟外交暨安全政策高級代表」(High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ion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Security Policy)統籌歐盟對外事務,任期五年。高級代表同時擔任歐盟執委會副主席,得以強化歐盟內部的協調工作。
《里斯本條約》提高了歐盟對外關係的效率與一致性;整合歐盟各種對外政策,例如外交、安全、貿易、發展、人道援助與國際談判,強化歐盟在全球事務及國際組織的發言權,提高歐盟的國際地位。歐盟人權外交在歐盟單一組織以及整合策略下,預期將發揮更高效率與影響力。
二、歐盟人權政策的目標
《歐盟條約》第21條規定歐盟對外行動將依據其理念與原則,在全球更廣領域,推動民主、法治、普遍性及不可分割性的人權與基本自由、尊重人格(human dignity)、平等及團結原則,遵守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歐盟將界定及推動共同政策、行動及合作,以追求下列目標:
1. 捍衛其理念、基本利益、安全及獨立性。
2. 支持民主、法治、人權及國際法原則。
3. 維護和平、預防衝突及強化國際安全。
4. 促進開發中國家永續性經濟、社會及環境發展,尤其是脫貧。
5. 鼓勵各國整合到世界經濟。
6. 維護環境,促進自然資源的有效使用,確保永續發展。
7. 對遭受天然或人為災難的人群、國家及地區提供協助。
8. 促進國際體系的多邊合作及全球善治的發展。
歐盟在執行不同對外行動,必須將第21條的歐盟理念、原則及目標納入考量,以確保歐盟不同對外行動間,以及對外政策與歐盟其他政策間的協調及一致性,以發揮更大效率與影響。
參、歐盟人權外交的實務操作
一、主管機構
歐盟對外關係的主要政策工具包括:
(一)設立歐盟外交暨安全政策高級代表並由其擔任執委會副主席,以提升歐盟對外行動之影響力、一致性與能見度。
(二)「歐洲對外行動部」(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 EEAS)將提供高級代表行政支援。
高級代表職權主要有:(1)負責「共同外交及安全政策」;(2)就共同外交及安全政策(CFSP)相關事務成為歐盟代表;(3)擔任外交部長理事會主席;以及(4)確保歐盟對外事務的一致性。高級代表同時也是歐盟執委會副主席,身兼歐盟理事會及執委會兩大機構的要職,被戲稱為戴著一頂「雙頭帽子」(double hat),得以協調歐盟政策,整合資源,強化歐盟人權外交的效率。
在人權方面,歐盟於2012年9月指派Stavros Lambrinids為「歐盟人權特別代表」,其角色是在於提高歐盟人權政策在第三國的效率及曝光率。歐盟人權特別代表並定期訪問一些特定國家、舉行官方人權對話;或會見人權被告、非政府組織(NGOs)、公民社會團體、出席人權會議等,事後並撰寫人權報告,提供歐盟及人權團體參考。
歐盟外交部長理事會設立一個常設性「人權工作小組」(Working Party on Human Rights, COHOM),負責歐盟對外關係所有人權相關議題政策的規劃、討論及擬議;支援理事會「政治暨安全委員會」(Political and Security Committee, PSC)、「常設代表理事會」(Permanent Representatives Committee, COREPER)以及理事會有關人權及民主議題及議程事項的籌備工作及秘書作業,草擬相關政策文件以及設定歐盟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的優先策略目標及政策立場。
二、人權外交之實務運作
(一)人權外交行動計畫
2012年至2014年歐盟人權優先項目包括,促進表見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宗教及信仰自由、對抗歧視;提升兒童、婦女、少數族群、身心障礙者、難民、移民等權利;促進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廢除死刑及禁止酷刑;促進公平審判、法律平等,遵守國際人道法律(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保障人權捍衛者,提供政治及財務支援等;扶植公民社會;以及進行人權對話等。歐盟並通過一系列有關宗教自由、同性戀權利及表見自由的人權指南(guidelines)。
歐盟於2015年通過一項「歐盟人權與民主行動計畫」,強調人權應納入歐盟所有對外政策考量,歐盟將在對外行動,促進人權保障與普及,將人權納入貿易、投資、科技、通訊、網際網路、能源、環境、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政策,戰爭衝突及人權危機處置以及共同外交及安全政策等領域;同時涉及對外面向的就業及社會政策,司法、安全及自由、反恐等內政司法警察政策,皆需將人權納入考量。在發展合作及經貿協定,採取人權「策略」以強化歐盟人權對外行動的效率,並協助夥伴國家執行相關國際人權義務。歐盟並界定參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及國際人權論壇的年度策略及優先目標,積極推動多邊主義的人權外交,其目的在於提高歐盟談判籌碼、曝光率及國際地位。
(二)人權外交政策工具
歐盟人權外交的政策工具主要包括:(1)政治對話(political dialogue);(2)歐盟人權特別代表;(3)人權指南;(4)人權對話;(5)人權倡議(initiations);(6)人權預算等項目。在政治對話方面,歐盟在CFSP的措施,尤其「政治對話」,在議程包括人權議題,透過歐盟領導人或高階代表於官方會談,針對人權發展或個案表示關切,以提高人權在雙邊關係或國際論壇的重要性。歐盟在政治對話的「聯合行動」(Joint Actions)、「共同立場」(Common Positions)、「共同戰略」(Common Strategies)等宣言,盡可能將人權納入該等文件內容,以提高人權在政治的分量及效力。
政治對話及人權對話的意涵是透過面對面或高階交流,歐盟得以更加清楚認識第三國人權狀況及主要問題;另外,使第三國官員及社會團體對人權更加警覺,尤其透過歐盟持續關切,促使第三國透過外部壓力從事改革,提高人權保障。
在人權倡議方面,歐盟積極於聯合國大會、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聯合有關婦女、兒童、種族等會議,提出人權倡議,尤其透過聯合國安全理事(UNSC)及人權會議通過相關人權決議及聲明,形成官方文件;另倡議進行人權對話、技術援助、合作程序,以促進人權的執行及普及。歐盟呼籲所有國家在人權事務充分遵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歐盟並強調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應針對各國人權紀錄從事普遍定期審議(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以強化聯合國人權公約及人權決議之執行及改善。
歐盟人權外交並援引聯合國或國際人權標準,作為與第三國對話的依據,以提高其人權外交之正當性。歐盟與第三國人權對話並盡量做成決議及公開聲明,以提高其透明性及正當,並對第三國形成一定壓力,促使第三國更加認真對待人權保障。歐盟重視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以及國際人權論壇的機制及決議,以促進人權理念的國際化及規範化,經由更多國家實踐形成「軟法」(soft law)或國際法一般原則;同時提高歐盟人權外交的正當性。
(三)歐盟人權對話
人權對話乃歐盟人權外交的一項重要政策工具,歐盟與四十個以上國家進行人權對話。歐盟人權對話的基本原則包括:
1. 歐盟承諾將加強人權及民主化之目標與對外政策進行整合。歐盟並將確保人權、民主及法治等議題被納入議程討論及國家策略文書中。
2. 歐盟得決定與特定國家展開人權對話,並維持該等對話所需之彈性。
3. 人權對話的目標是:
(1)在跨國論壇中,如聯合國,討論共同利益及促進人權合作。
(2)表達歐盟對特定國家人權的關心,並蒐集資訊及改善該國人權情況。
啟動與第三國的人權對話,由歐盟理事會決定,人權工作小組(COHOM)在決定過程扮演關鍵角色。這項決定需依據當事國人權報告進行評估,並考量許多因素,例如當事國政府對人權及公民社會的態度。評估結果為負面或/及歐盟決定不啟動人權對話,則考慮是否採取其他措施,例如與當事國政治對話中包括人權議題,另外延攬人權專家進入政治對話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