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宋元明清編

李隆獻 著

「復仇觀」是世界各民族的重要文化概念,
於中國更廣泛影響至思想學術、文學民俗、社會法制等各個面向。
本書為跨學科、跨領域、跨文化的研究,
與前編「先秦兩漢魏晉南北朝隋唐編」合而觀之,
可對中國傳統社會的復仇現象與觀念,有全面、多元的理解。


本書上承作者所撰《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先秦兩漢魏晉南北朝隋唐編》,繼續探討宋、元、明、清之「復仇觀」,為跨學科、跨領域、跨文化之研究,涉及經學、歷史學、倫理學、社會學、法律學、民俗學、敘事學、文學諸領域。運用經傳、史書、經生之詮釋、儒士之論述,以及古注、類書、方志、筆記小說等資料,透過歷時性考察,兼採宏觀與微觀方式,省察傳統「五倫復仇觀」的歷代境況與嬗變之跡,探索復仇觀在人類演進過程中的社會、文化意涵,並與不同文化的復仇觀相互映照。全書涉及復仇理論、復仇風氣、復仇現象、禮法衝突、復仇觀及其嬗變、復仇觀與法律的互涉、鬼靈復仇、中韓個別學者的復仇觀等諸多面向,乃當前探討復仇觀視野較為多元、全面的專著。

李隆獻

臺灣彰化人,1953年生。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系學士、碩士、博士,指導教授為張以仁先生。曾任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系講師、副教授,現任該系教授兼系主任。研究專長為經學、史學、敘事學、觀念史、禮俗、文化、現代小說。著有《晉文公復國定霸考》、《晉史蠡探――以兵制與人事為重心》、《經學通論(修訂本)》(合著)、《群經概說》(合著)、《漢族成年禮及其相關問題研究》(合著)等,及學術論文數十篇。近十餘年來研究論題聚焦於兩方面:一為「復仇觀」,撰有論文十六篇,結集為《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先秦兩漢魏晉南北朝隋唐編》、《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宋元明清編》二書;一為「先秦兩漢歷史敘事」,撰有論文十餘篇。

導言(代序)

壹、宋代經生的復仇觀
一、前言
二、「禮書」復仇觀的倫理建構
三、《春秋》與三《傳》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
四、復仇經義的普遍化──周平王論

貳、宋代儒士的復仇觀
一、前言
二、劉敞〈復讎議〉──君臣復仇論題的再省思
三、王安石〈復讎解〉──公權力的伸張
四、華鎮〈復讎論〉──柳宗元復仇觀的承繼與開展
五、高斯得〈復讎論〉──嚴明公私之分
六、朱熹國仇/規恢觀的嬗變
七、結語

參、元明學者的復仇觀
一、前言
二、胡安國《春秋傳》對元明復仇觀的影響
三、丘濬的復仇理論
四、郝敬對復仇理論的批判
五、元明學者論《周禮.調人》之制
六、結語

肆、宋元明清復仇與法律的互涉
一、研究材料與研究範圍
二、宋元明清律令與復仇觀互涉的省察
三、宋代復仇案例反映的復仇現象及其與法律的互涉
四、明清判例、判牘與復仇觀的互涉
五、結論

伍、清代學者《春秋》與三《傳》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
一、前言
二、反對「九世復仇說」的省察
三、支持「九世復仇說」的省察與詮釋
四、《春秋》「榮復仇說」的省察
五、結論

陸、清代學者「禮書」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
一、前言
二、清初學者對「禮書」復仇觀的詮釋
三、《欽定三禮義疏》對「禮書」復仇觀的詮釋
四、乾嘉學者對「禮書」復仇觀的詮釋
五、結論

柒、近代民間復仇事例的省察與詮釋──以「地方志」為重心
一、研究材料與研究範圍
二、方志承轉「五倫復仇觀」的省察
三、方志特色復仇事例舉隅
四、方志與經書復仇觀的比較
五、方志復仇事例的特色、價值及其局限
六、結論

捌、臺灣遺民連雅堂的復仇觀
一、問題的提出
二、連雅堂的國仇論述
三、五倫復仇事例的省察
四、特色紛陳的女子復仇
五、結論

附錄、朝鮮儒者丁若鏞的復仇觀
一、研究材料與相關研究述略
二、朝鮮後期復仇的特殊時代背景
三、丁若鏞復仇觀與中國經史文獻的互涉
四、〈祥刑追議〉對朝鮮朝實際判例的論議
五、結論

引用書目
人名索引

貳、宋代儒士的復仇觀(摘錄)
 
劉敞〈復讎議〉――君臣復仇論題的再省思
 
傳統復仇理論有諸多論題,宋代儒士概皆各有偏重,而未全面論列,如劉敞〈復讎議〉集中於討論《公羊》、《左氏》二《傳》臣子對國君復仇的不同觀點,並由「禮書」提出理據,試圖解決此一爭議已久的論題。
 
定公四年《公羊傳》云:
 
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受誅,子復讎,推刃之道也。復讎不除害;朋友相衛,而不相迿,古之道也。
 
《公羊》以「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作為孝子執行復仇的理論依據,說明一旦父親平白無故被殺,子女應該且必須為父復仇。此乃就一般情況而言,若國君成為復仇的對象時,該如何處理便是一個有爭議的大問題。這個議題可以遠溯至《左傳》。定公四年《左傳》載吳國大敗楚國,楚昭王逃至鄖地,因楚平王曾殺害鄖公辛之父蔓成然,鄖公之弟想趁機復仇,故建議鄖公:「平王殺吾父,我殺其子,不亦可乎?」鄖公辛卻回答:
 
君討臣,誰敢讎之?君命,天也。若死天命,將誰讎?《詩》曰:「柔亦不茹,剛亦不吐。不侮矜寡,不畏彊禦。」唯仁者能之。違彊陵弱,非勇也;乘人之約,非仁也;滅宗廢祀,非孝也;動無令名,非知也。必犯是,余將殺女。
 
鄖公既提出「君命,天也」的觀點,表示楚平王討伐鄖公之父應視為天罰; 並以非勇、非仁、非孝、非知之說,反對其弟復仇。許慎《五經異義》云:
 
君非理殺臣,《公羊》說子可復讎,故子胥伐楚,《春秋》賢之;《左氏》說「君命天也」,是不可復讎。
 
許慎認為父若非因罪而遭誅殺,《公羊》主張可以復仇,《左傳》則主張不可復仇。許慎之說確實合乎二《傳》立場,不過就復仇理論而言,楚平王是否秉持道義處置鄖公之父,才是問題的關鍵。昭公十四年《左傳》載鄖公之父蔓成然不知節度,貪求無厭,楚平王因而殺之。故就情理言,此一事例並不切合《公羊傳》對復仇的界定。然而戰國以降,國君可否成為復仇的對象,向為傳統復仇議題中懸而未決的論題。如宋.衛湜《禮記集說》載錄陳祥道《講義》之論云:
 
所謂復讎者,以其寃而已,非寃則不當復也。且復讎乃人之情,而非有司之法。⋯⋯若《公羊》言「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則以臣而讎其君,可以為訓乎?
 
陳氏認為國君不應成為臣子復仇的對象。其實早在陳祥道之前的劉敞(1019-1068)即根據經義,試圖重新省思這個問題。劉氏〈復讎議〉說:
 
「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乎?」曰:「可。君臣,義也;父子,性也。」曰:「不以親親害尊尊乎?」曰:「親親,內也;尊尊,外也。親親,本也;尊尊,末也。重內而輕外,先本而後末者,道有在焉。」
 
劉說最值得注意的是,提出「父不受誅」子是否可以復仇,涉及《禮記.大傳》「親親」、「尊尊」的優先次序,並以此權衡父子之情/君臣之義兩者間的輕重,試圖由此解決臣子是否可向國君復仇的論題。《禮記.大傳》載:
 
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
 
鄭玄《注》:「術猶道也。親親,父母為首;尊尊,君為首。」「親親」、「尊尊」乃宗法制度的核心觀念,也是喪服制度的重要原則。《左傳》「君命,天也」,偏重由「尊尊」看待問題;劉敞則認為由「尊尊」處理復仇問題,顯然沒有掌握問題的核心,當然也就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劉敞認為當父子之情與君臣之義有所衝突時,應以「親親」為內、為本;「尊尊」為外、為末的觀念作為衡量的準則。就儒家經義言,〈中庸〉有謂:「仁者人也,親親為大。」「親親」是人道的根本、通向仁道的關鍵。《禮記.昏義》亦謂:
 
男女有別,而后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后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后君臣有正。故曰: 禮者,禮之本也。
 
由男女結為夫婦,展開由「親親」至「尊尊」此一重輕序列,據此似可推定劉敞所言切合經義。
 
劉敞根據經義推斷理論/原則上可以對國君復仇,但劉氏又進一步指出,不應直接向國君復仇,而應採取特別的方式,〈復讎議〉云:
 
「若是則可以報君,手之亦可乎?」曰:「否,非此之謂也。君之于臣也,固有誅道,若何其可手哉?」「然則奈何而復之?」曰:「以告于方伯,方伯致其法。古之事有在于是者矣,《書》曰:『葛伯仇餉,湯征自葛。』為餉者之父而仇之者也。告于方伯而不從,則告于天子,致其法。古之事有在于是者矣,《書》曰:『皇帝清問下民,鰥寡有辭于苗。遏絕苗民,無世在下。』為鰥寡之人而仇之者也。告於天子而復,不從,則是上無天子,下無方伯。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則緣恩而疾之可也。」「請問其人?」曰:「伍子胥是已。」曰:「伍子胥亦嘗告諸方伯、天子而不從乎?」曰:「否,子胥未嘗告也。」「未嘗告,何以得專復讎?」曰:「子胥知雖告焉,猶無益也。當是之時,周為天子,而楚以王自居;晉主諸侯,而楚與之狎主盟。周、晉之下,不能行于楚也久矣,惡能誅之?此《春秋》所以緣恩而疾之者也,君子以謂猶告。」
 
劉敞歷舉《尚書》〈仲虺之誥〉、〈呂刑〉之例,結合《公羊》所載伍子胥事例,鄭重說明針對國君復仇的步驟,強調應「下告方伯」、「上告天子」,可以明顯覘知劉敞結合經義,重新省視這個自《左傳》、《公羊》、《穀梁》提出的復仇議題,並以「親親」、「尊尊」觀念回應。劉敞清楚知道,一旦國君成為復仇對象,便涉及「親親」、「尊尊」之間的衝突,因而提出「下告方伯」、「上告天子」等方式來規範國君復仇議題。劉氏此一觀點具體反映其對私報的否定態度,及其將復仇倫理逐步精緻建構的意圖。劉氏所未解決的是,涉及國君復仇,可由方伯、天子加以裁定;一旦天子也成為復仇對象時,又該如何處理?關於此點,劉氏並未論及。
 
王安石〈復讎解〉――公權力的伸張
 
相對於劉敞偏重在討論人子應重視復仇抑尊君為上的論議,王安石(1021-1086)則側重在解決復仇論題中的「禮法衝突」。
 
復仇觀/理論中的禮/法、忠/孝衝突起源甚早,《左傳》即已載及,漢代以降亦然,唐代論議尤多。柳宗元、韓愈都曾以「復讎」為名撰寫文章,王安石也有〈復讎解〉之作。乍看之下,似為韓、柳論題/觀點的延續;實則王氏另闢蹊徑,由不同角度提出攸關復仇的重要觀點,為宋代復仇觀開啟新局:
 
首先,王安石對復仇的成因提出異於前人的嶄新解釋,進而強調反對私報與重「法」的立場:筆者在〈「五倫復仇觀」的源起與嬗變〉,曾歸納前人分析「復仇」行為的成因:或以「復仇」行為源自生物性本能;或認為「復仇」在早期作為一種「種族自保」的行為,與「家族」的關係不可分割;或以為「復仇」行為具有高度的宗教意識為其心理基礎,「復仇」已非本能對入侵、迫害者的反擊,而是思惟化、理論化的行為;或認為復仇行為融入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五倫復仇觀。這些詮釋或由生物本能,或自血緣關係,或從倫理/道德層面著眼;王安石則由復仇行為可能涉及國家法治,以及公權力與復仇間的互動關係,這兩個獨特的角度闡釋復仇行為的成因。王氏〈復讎解〉云:
 
或問「復讎」。對曰:非治世之道也。明天子在上,自方伯、諸侯以至於有司,各修其職,其能殺不辜者少矣。不幸而有焉,則其子弟以告於有司;有司不能聽,以告於其君;其君不能聽,以告於方伯;方伯不能聽,以告於天子,則天子誅其不能聽者,而為之施刑於其仇。亂世則天子、諸侯、方伯皆不可以告。故《書》說紂曰:「凡有辜罪,乃罔恆獲。小民方興,相為敵仇。」蓋仇之所以興,以上之不可告,辜罪之不常獲也。方是時,有父兄之仇而輒殺之者,君子權其勢,恕其情而與之,可也。故復讎之義,見於《春秋傳》,見於《禮記》,為亂世之為子弟者言之也。
 
安石強調復仇是在方伯、諸侯、天子皆無力處理,公權力不彰、法治脫序的前提下才可能發生的行為。安石刻意凸顯復仇行為中公權力扮演的角色,著重法治的積極作用,與傳統強調以血緣、倫常為主的詮釋大為不同,充分顯示王安石反對私報與重「法」的立場。安石之說與劉敞頗為類似,至於劉、王二人之間究竟有無傳承關係,則缺乏證據,不敢妄加論定/推定。
 
其次,在重「法」的立場與疑經學風,以及安石治經風格的多重因素交相影響下,王安石對《周禮》的復仇理論提出質疑:在群經中,安石特別重視《周禮》、《詩經》、《尚書》,既撰成《三經新義》,且勒為功令。不過安石雖重視《周禮》,依然質疑〈周禮.朝士〉「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之說。王氏〈復讎解〉說:
 
《周官》之說曰:「凡復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疑此非周公之法也。凡所以有復讎者,以天下之亂,而士之不能聽也。有士矣,不使聽其殺人之罪以施行,而使為人之子弟者仇之,然則何取於士而祿之也?古之於殺人,其聽之可謂盡矣,猶懼其未也,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今書於士則殺之無罪,則所謂復讎者,果所謂可仇者乎?庸詎知其不獨有可言者乎?就當聽其罪矣,則不殺於士師,而使仇者殺之,何也?故疑此非周公之法也。
 
依然可見荊公反對私報與重「法」的立場。安石解經,向有不拘成說、出以己意、唯理是求等特色。《宋史.王安石傳》載:「安石議論高奇,能以辨博濟其說,果於自用,慨然有矯世變俗之志」,「安石性強忮,遇事無可否,自信所見,執意不回。至議變法,而在廷交執不可。安石傅經義,出己意,辯論輒數百言,眾不能詘」,略可見其解經風格之一斑。不過荊公之質疑《周禮》復仇理論,似非原創。學長葉國良先生《宋人疑經改經考》曾指出王安石之說乃承繼同時代的王開祖「王者之世不當有復讎之事」立說。王開祖《儒志編》已懷疑《周禮》非出周公之手:
 
吾讀《周禮》,終始其間,名有經、禮有方者,周公之志為不少矣,其諸信然乎哉?……復讎而義,是天下無君也;無禮、無君,率天下而亂者,果周公之心乎?
 
復讎之言,起於六國之時,非生於王者之世也。天立之君,以持民之生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為吏而賊民者戮,三者皆由上出,未有俾之自治也。聖人之言,主於治,不主於亂,而復讎者,民自治也,民自治而無君也,烏有上無君而下胥持以生哉!吾故曰:「復讎之言,蓋出於亂世處士之言,非聖人之言也。」
 
王開祖認為,容許民眾自行復仇,即是「民自治」,干涉了國君應有的統治權。荊公承繼此種觀點,針對《周禮.朝士》經文,指出復仇行為的出現,源於法治失序,公權力不彰;從而「朝士」應該扮演安定社會、維持法治的積極力量,不能聽任人民濫行私報,否則即為怠忽職守;同時「朝士」更應詳細調查其中的是非曲折,防止虛偽詐騙,透過「士師」―─即公權力――來達成人民對復仇的需求。詳細比論王開祖與王安石之說,可知葉氏所言確為的論。
 
再者,王安石對「復讎殄祀」之說提出質疑,反對子女犧牲生命為父母復仇:在復仇議題上,一般認為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子女為盡孝義,犧牲生命為雙親復仇也在所不惜――安石則並不認同子女應犧牲性命為父母復仇,〈復讎解〉說:
 
或曰:「世亂而有復讎之禁,則寧殺身以復讎乎?將無復讎而以存人之祀乎?」曰:「可以復讎而不復,非孝也;復讎而殄祀,亦非孝也。以仇未復之恥,居之終身焉,蓋可也。仇之不復者,天也;不忘復讎者,己也。克己以畏天,心不忘其親,不亦可矣?」
 
站在儒家經義的立場,王氏基本上肯定復仇,也肯定復仇可以達成孝道。但子女一旦犧牲生命執行復仇,則宗族血脈斷絕,無人祭祀。若在此種情況下仍堅持復仇,王氏認為並不合乎孝道。在此情況下,子女應為延續宗族命脈,在不忘復仇的心意下,克制復仇之念存活下去。安石之說與儒家經義並不違背。《孝經.聖治章》有謂:「父母生之,續莫大焉。」《孟子.離婁》亦云:「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就儒家立場言,父母生養子女,子女傳續後代,使宗族血脈不至斷絕,乃孝道中最基本/重要的事。安石深於《孟子》,自然有此類似思想。
 
王氏對「復讎殄祀」說的質疑,一方面可視為對傳統孝道經義的補充,一方面也在復仇議題上提供了嶄新的思考,融合現實與復仇議題及儒家「避免無後」等孝道觀一併思考,並尋求解決之道,實發前人所未發。
 
導言(節錄)
 
二○○二年以來,筆者的研究重點一大部分側重在傳統復仇觀的建構與詮釋,以及歷代復仇觀與復仇現象及其與法律的互涉,計草成論文十六篇。總結此一研究面向,約有三端:
 
一、「五倫復仇」理論的建構與辨析
 
關於復仇理論的建構,筆者首先分析「原始復仇觀」與「五倫復仇觀」之觀念、型態的差異與互涉,從而確立「五倫復仇觀」的源起、義界、特色與型式,進而說明若欲考察、詮釋中國歷代的復仇事例,實須以「五倫復仇」為主要理論與原則,方能確實掌握中華民族復仇觀的特色。
 
其次,筆者進一步論述傳統的復仇觀如何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型塑,逐漸發展為超越血緣復仇,而獨具儒家思想特色的「五倫復仇觀」。並就《論語》、《孟子》、《周禮》、二戴《禮記》等經典,考察其復仇觀與對復仇的立場:從對正當的復仇單純表示認同,到發展出「親疏有別」的復仇原則與「避仇」方法,以此確定「五倫復仇觀」的特色與復仇原則,藉此凸顯中國「五倫復仇觀」在社會化過程中受儒家思想影響/規範/型塑,及經典/學術化的過程。
 
復次,歸納「五倫復仇」的型態與意義,以宏觀的角度,述論先秦以降復仇型態的諸面向,並透過典型案例,分析、歸納復仇事件的發展為六階段:一、復仇動機,二、復仇對象,三、復仇方式,四、地方官吏對復仇的態度,五、中央政府對復仇的態度,六、時人/史傳對復仇的評價。以此六階段配合「五倫復仇觀」,對歷代復仇事例進行較為全面的省察與詮釋。
 
二、釐析歷代復仇理論與實踐的「禮法衝突」現象
 
傳統復仇理論中的「禮法」、「忠孝」、「公私」議題──亦即個人私情/孝義倫理與國家社會/群體公義間的衝突──向為研治「禮書」、《春秋》三《傳》復仇理論及其與法律互涉的重要議題。
 
關於「五倫復仇觀」在現實社會的實踐概況,以及受到社會、政治、文化等層面影響而發展出的各類議題,筆者透過對兩漢、魏晉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以至近代復仇事例的考察,論析復仇理論在現實社會與政治、法制思想相互激盪中所產生的「禮法衝突」:
 
首先,關於著名的《公羊》復仇理論,及其與筆者建構的「五倫復仇觀」的互涉與差異,以及在不同時空背景下,經生的詮釋,筆者主要由〈兩漢復仇風氣與《公羊》復仇理論關係重探〉與〈清代學者《春秋》與三《傳》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二文進行比較與論述。
 
其次,筆者由歷時性的角度切入,就復仇觀的遞嬗、官方的法令規範與執法態度、輿論所反映的復仇觀以及復仇與法律的互涉等相關問題進行省察。並論述在不同時空情境中,不同身分者,如,經生、儒士、文人如何因應時局而對復仇觀進行更為細緻的建構與規範。
 
三、綜理復仇理論對民間社會、東亞文化圈的影響與意義
 
筆者建構、闡發深具中國特色的「五倫復仇」理論,藉以省察「五倫復仇觀」自兩漢至清代的實際概況,並討論了「復仇」主題在歷時發展中,與各種時代思潮、政治與社會、文化型態相互激盪而衍生出的禮法、忠孝辯證等議題。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闡釋「五倫復仇觀」對現實社會的影響、意義與價值,故亦論及復仇觀與民間信仰、域外漢學之互動。
 
首先,筆者由民間信仰的文化層面切入,透過綜觀先秦兩漢、魏晉南北朝與唐代具有代表性的「鬼靈復仇」事例,分析各時代鬼靈復仇的動機、方式、特色,及其與天道、冥府、報應等信仰交涉的情況,指出在佛、道信仰盛行下產生的文化概念與思惟模式如何影響時人對復仇案件的詮解與認知,以及因宗教信仰而出現的「報應觀」與復仇觀的互涉。繼而蒐羅、分析近代地方志、文人筆記以及《清史稿》、《清稗類鈔》、《臺灣通史》等所載民間復仇事例,詮釋民間復仇風俗與傳統復仇觀的異同、地方官吏對復仇事件的處置方式與態度;同時也指出民間社會與文人對復仇的立場往往異於官方:復仇在傳統社會一向備受肯定,故文人對復仇行為亦多肯定、讚揚,也藉由渲染各種復仇事例以鼓勵、激發人民行善事、盡孝義,乃至發揚民族精神。
 
為藉他山之石以攻錯,筆者既省察了日本歷代的復仇現象與復仇觀,並作了鳥瞰式的述論;也探研了十八世紀朝鮮實學儒者丁若鏞的復仇相關論述,考察其復仇理論與實踐情形,與其對朝鮮朝實際案例的判讀,探尋中國經史文獻的復仇論述對鄰近國家的影響,並與中國傳統的「五倫復仇觀」對照、辯證與省思。
 
上述三方面又相互關連:「五倫復仇觀」自建立伊始,即深刻影響傳統復仇觀,無論理論或實際──知識分子建構復仇理論,雖以經義為據,亦未全然排除現實;法律雖對復仇有所規範,但在施行時,主事者也往往因其復仇觀念或學者之意見,而有所調整。由禮/法、理論/現實等面向,具體顯現歷代復仇觀建構、承轉與演變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