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十七世紀新英格蘭清教徒的文化與困境(摘錄)
一、新英格蘭的異議分子
清教主義一詞的內涵充滿矛盾(ambidexter)與「不確定」性,在詮釋教義時常引發社群內部齟齬,甚至分裂,異議分子由此而生。例如,人類生來具有「原罪」,違逆上帝旨意必然受到懲罰;不過,清教主義卻認為信徒應該成為上帝的選民。又如,上帝命定的恩典是「得救」的關鍵,信徒必須勤奮工作累積善功,然而善功積累卻未必能獲得回報。再如,要求信徒在聖靈中尋求靈魂,卻拒絕賦予他們「天啟」(Revelation),因為自從《聖經》書寫成文以來,上帝就不再予人直接的啟示。於是信徒念茲在茲的是「如何確定自己是否得救」。一六三六年的「反律法主義之爭」(Antinomianism Controversy)即是與此相關的重大神學爭議。
在麻塞諸塞殖民地,安.赫欽遜夫人(Mrs. Anne Hutchinson, 1591-1643)與羅傑. 威廉斯堪稱最早而且影響最為深遠的「異議分子」。他們對於上帝旨意(His Will)或者如何「鑑別」真正的清教徒,有獨到的見解。在政教合一的新英格蘭,引發了宗教與社會的爭議。灣區殖民政府與教會果斷地予以懲處,以維繫清教社群的團結。所以在麻塞諸塞成為當權者、立法者的清教徒,隨著身分的變化,也更換了思維與作風。為了維繫正統清教社群於不墜,他們不惜強力驅除異議分子。因此清教新英格蘭的思想被視為「冰河時期」(the glacial age)。
一般認為,赫欽遜夫人是最後一位重要的反律法主義者,認為基督徒沒有律法,也不需要禱告。赫欽遜夫人生於英國的林肯郡(Lincolnshire),幼年承受了父親以及約翰.卡登的宗教觀。她與家人於一六三四年移居麻塞諸塞殖民地的波士頓,在家中傳教,每週與信徒定期聚會。赫欽遜夫人與清教神學家約翰.卡登、亨利.范恩爵士(Sir Henry Vane, 1613-1662)等人特別宣講恩典神學,亦即:將信徒區隔為兩類:一類擁有「恩典的盟約」(covenant of grace);另一類擁有「善功的盟約」(covenant of work)。赫欽遜夫人等人認為,得救的關鍵是擁有「恩典的盟約」(蒙〔聖靈〕恩典即可得救,獲永生),信徒不須有特別的作為。進而批判「善功的盟約」(依善功得救,以避永死咒詛)之價值,因為依據「功」的表象為得救的關鍵,有欺矇之嫌,反將遭到詛咒。赫欽遜夫人還宣傳信徒可以直接獲得上帝的啟示,上帝要拯救一個人的時候,會將聖靈直接置入他的心中,人的生命因而得到聖靈的指導,此人於是發生轉變,意味著人的即時「天啟」;而轉變與否,無法由人類外在的行動中找到線索。赫欽遜夫人否定「因信稱義」(sanctification could be evidence of justification)之說,即就清教徒而言,因信不等於稱義。
麻塞諸塞的總督控告赫欽遜夫人,因為她違反了第五條戒律,意圖扮演丈夫、傳教士及地方長官的角色,違逆了妻子、聽眾及上帝子民的職分,對新英格蘭的社會秩序構成了威脅。另一方面,根據溫特洛普的指控,赫欽遜夫人宣傳的教義屬於新式的分離主義;堅稱一個「稱義」之人必有聖靈附居其身,也有能力辨識其他人是否「得道」。她更暗示信眾,除了約翰.卡登與約翰.惠爾萊特(John Wheelwright, ca. 1592-1679)之外,麻塞諸塞所有的傳教士都只擁有「善功的盟約」,並不適合傳教。
溫特洛普等人則堅信律法係盟約神學的一部分,既揭示人的罪,又提供人的道德生活準則,不可廢棄。相應地,得救的人會堅貞不懈,以成全上帝與人訂立的盟約。而赫欽遜夫人這種具有個人主義意涵的宗教見解(解除了基督徒與律法的關係),從基礎層面上瓦解了麻塞諸塞清教社群的秩序,進而鬆動政教合一的專斷政權。赫欽遜夫人還於一六三八年指出,「直接得自上帝的啟示,市政官及其後代會受到咒詛」,於是遭到驅逐。
羅傑.威廉斯是堅定的分離主義派。由於不滿英國國教被「未重生」(unregenerate,指未蒙救恩、非選民)的信徒汙染,他從劍橋畢業之後,於一六三一年搭乘里昂號(Lyon)來到波士頓,先後在撒冷(Salem)與樸里茅資等地傳教,頗受歡迎。但他批評新英格蘭的政教合一,以及波士頓公理教會與英國國教牽連太深。他主張世界上沒有任何權力(殖民地官員,或其他俗世權力)可以妨礙人們依自己的方式追求上帝。政治權力不可以干涉宗教事務,政權、教權應當脫鉤。如此賦予人人充分的宗教自由,也有個人主義與宗教寬容的色彩。除此之外,他還批評人們用不正當的手段強奪印地安人的土地。他甚至要求麻塞諸塞將英王的專利書(patent)退回修改。
殖民政府與教會對於威廉斯的言行舉止深感困擾,並於一六三五年控訴他為異端與犯煽動罪,將他驅逐出境。一六三六年,威廉斯在Providence創立羅德島(Rhode Island)殖民地,為遭受迫害的宗教人士提供避難所,並開創了美洲第一所浸信會教堂。他學習美洲土著語言風俗以便傳教,並支持與印地安人進行公平交易。這些邊區(frontier)的傳教活動頗獲迴響,最終激發出十八世紀的「大覺醒運動」(the Great Awakening)。
二、新英格蘭體制的融蝕──從清教徒到洋基
清教先民遠渡重洋,在「文明世界」之外尋求安身立命之處。他們克服重重的艱難之後,終於成功地在北美荒野建立以《聖經》為本,由公眾治理的教會,實踐了上帝在世間的國,麻塞諸塞灣區殖民地就是依據此一理想建立的典範。此一清教王國自肇建伊始,即遭遇多次內憂外患的重大挑戰。為了確保信仰堅定與社群發展的可長可久,清教先民苦心竭慮,形塑了「新英格蘭體制」。然而經受時代潮流不斷地變遷衝擊,「新英格蘭體制」難免日漸融蝕,新英格蘭清教徒也終究轉變成「洋基」。新英格蘭的洋基化,是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意謂著清教主義的式微、清教社群的瓦解,甚至是新格蘭地區在美國政治經濟上絕對優勢的消失。
十七世紀末至十八世紀初,是「清教徒」轉變成「洋基」最初的轉捩點。十七世紀初避難到荷蘭的清教徒先祖,雖然衣食無虞,卻日夜勞心於維護清教主義的特質,致力防範子孫背離清教信仰與生活方式。在千辛萬苦的遷移到新英格蘭後,仍須孜孜不懈地堅定人們的信仰,維繫教會的純淨與整體性;然而,年久月深,終究不敵現實。除宗教歧見之外,政治與利益之爭也融蝕了清教先祖的理念。
一六三○年代開始,各公理教會已為了樹立清教之「正統」不斷協商。除異議分子之外,灣區殖民地的公理教會還面臨了其他尖銳的挑戰。由於政治權力被公理教會及已獲重生的教友獨攬,剝奪了非公理會教派,如長老會或國教派信徒的公民權:他們有繳稅的義務,卻沒有選舉的權利。羅伯.柴爾德(Robert Child)等人對此深感不滿,於一六四五年向一般法庭請求公平對等的待遇。在遭到峻拒與嚴懲後,柴爾德試圖向英國議會請願,建議設立長老教會與指派總督,並加強對灣區殖民政府的管控。灣區當局唯恐大權旁落,在溫特洛普推動之下,積極研擬獨尊公理會的基本法。一般法庭在劍橋哈佛學院(Harvard College)集議三年,參酌「西敏寺信仰告解」(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1646),提出「劍橋提綱」(Cambridge Platform of Church Discipline, 1648),從而確立了「新英格蘭之道」(the New England Way)的基礎。「劍橋提綱」宣示各公理教會獨立自主,並且接受宗教聯席會議為諮詢機構。一六五二年,當麻塞諸塞將新罕布什維爾與緬因以北之地納入轄區時,新建的教會依循「劍橋提綱」的基本原則,仿照前例,成立會眾治理的教會組織與運作方式。一六六二年,各地公理會教士在波士頓集會,通過「半途盟約」(half way covenant),從寬認定教友的資格,以維持教會的規模與影響力。
灣區當局處心積慮地穩定殖民地,仍然不敵英國王權的入主。一六八四年,詹姆斯二世撤消原特許狀,而後任命安德洛司爵士(Sir Edmund Andros, 1637-1714)為新英格蘭自治領地總督(President of the Territory and Dominion of New England, 1686-1689),統轄麻塞諸塞至新澤西地區。安德洛司爵士為國教派,又增加稅額,拒絕承認殖民地已有土地的合法性與其立法權,更擅自更定法律。一六八九年,波士頓發生武裝叛變,推翻總督安德洛司的統治,回復原先的殖民政權。
一六八八年在英國光榮革命中登基的威廉三世(William III, 1650-1702;1689-1702在位),更重創新英格蘭的清教社會。他將樸里茅資與緬因納入麻塞諸塞灣省,並在一六九一年發布新的特許狀,規定總督仍由英王任命,並實施宗教寬容政策:選舉資格由教會成員改為財產制,打破了公理教會壟斷選舉的傳統;富裕的貴格教派與國教派終於得以分享政治權力與宗教自由。新英格蘭的清教體制至此幾乎瓦解,傳統城鎮會議與鄉村社會也隨之逐漸改變。一六八八年以降,英法兩國在北美殖民地的衝突,進一步危害清教社群的命脈。威廉三世與法王路易十四(Louis XIV, Louis-Dieudonne, 1638-1715;1643-1715在位)將宗教與政治上的戰爭延展到北美殖民地,並且各自努力拓展其疆域領土,與印地安人間的貿易及土地紛爭更是層出不窮,邊界少有寧日。習於自食其力且自由生活的居民人人自危,清教信仰無法因應社會的變局,神祕宗教為之流行;教士聲嘶力竭地提出魔鬼與上帝之怒的警語,益使人民憂心忡忡。十七世紀中葉以後,女巫事件層出不窮,一六九○年代初期的「撒冷審巫事件」(Salem Witch Trials)尤為知名。
海外涉險與荒野求生的種種危難,在清教徒心中留下揮之不去的陰影。雖說世事均在上帝的安排之中,來到北美是否合乎上帝旨意(God’s Will),自己是不是已蒙救恩等等,都是人們渴欲獲知、但無人可以明確回答的終極問題。他們只能反覆不休地自我省察。更有甚者,清教先祖突然由英國異議分子的身分轉變成麻塞諸塞的立法者,雖然迫切期待建立純淨嶄新渾然一體的新聖地(pure and new and whole in a new and holy place),卻苦於無前例可以參考比照。種種的徬徨焦灼,也反映在當時的文學作品上。「痛楚不盡,疑慮無窮」是他們心境最深刻的寫照。
新生代的沉淪墮落,使得渡海一代清教先祖更是憂急萬分。十七世紀中葉以後,由於生活環境日漸優渥,人們開始與教會疏離,年輕人日漸沉迷於逸樂,例如巡迴表演、小丑、鬥雞、賽馬與打獵等等;富人競相追逐金銀珠寶與奢華家具。教會嘗試用各種方法防堵抑遏,如放寬教友資格,或讓非教友參與教會的儀式與活動,終究難以挽回教會的頹勢。也因此,終生的焦慮與自我貶抑成為美國清教徒的標誌,卡登.莫恕就是這種內心衝突的典型代表。在一六九二年撒冷女巫事件中,對於法官的處理方式,卡登.莫恕表現出前後矛盾的態度。這樣的不安之情一直糾結在美國人的靈魂深處。